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文(2012年修订,2013年生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八章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
第二节立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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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
第四节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审查
第二节起诉
第三节不起诉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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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
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十五章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期限和费用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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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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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 此处隐藏:167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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