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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1
导读: 金龙 1-1-0 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DRAGON PRECISE COPPER TUBE GROUP INC.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1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

金龙

1-1-0 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DRAGON PRECISE COPPER TUBE GROUP INC.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1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金龙股份招股说明书发行概况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二、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14,000万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6,0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长李长杰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周永利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冯方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冀学峰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1)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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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股份招股说明书发行概况(2)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2、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兼副总经理徐明先生,监事胡新胜先生、张海鹰先生、董志强先生、俞朝晖先生、副总经理王世中先生承诺:

“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长杰的近亲属李剑平、曲少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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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股份招股说明书发行概况“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1)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发行人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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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股份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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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股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长李长杰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周永利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冯方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冀学峰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1)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2、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兼副总经理徐明先生,监事胡新胜先生、张海鹰先生、董志强先生、俞朝晖先生、副总经理王世中先生承诺:

“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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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股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长杰的近亲属李剑平、曲少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1)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发行人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等规定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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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股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配。

2、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

3、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 …… 此处隐藏:128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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