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艺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晋中应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晋中应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晋中市颐景巷63号
第四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1、互联网上网服务
2、电子竞技比赛组织举办、选手培训、裁判员培训
3、多媒体开发包括网站建设、软件开发、影视广告、动画、企业宣
传片、多媒体开发;平面设计包括企业VI、CI、标志设计、企业画
册、卡通设计、商业插画、企业宣传海报、包装设计、展示设计、商业摄影;装饰工程包括建筑效果图制作、产品建模、建筑动画制作、CAD工程制图;技术服务包括网络维护、软硬件维护、系统解决方
案
4、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维护;电子产品销售;维护
5、从事影视制作;组织策划各类文化活动;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设计、制作、发布(除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广告以外);企业策划;会务及展
览服务。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永久。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部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的出资。
第八条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还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
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指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从事本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营业或活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 …… 此处隐藏:42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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