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学前教育 >

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8
导读: 1 / 3 xxx诉xxx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5.11.19 【案件字号】(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

1 / 3 xxx诉xxx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5.11.19

【案件字号】(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494号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法官】李圣鸣陈志明李道丽

【审理法官】李圣鸣陈志明李道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代理律师/律所】王忠,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何非,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忠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何非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反证关联性维持原判申请再审

xxx诉xxx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

3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4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非,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

负责人:归若飞,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xxx(以下简称苏嘉杭高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人保常熟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嘉杭高速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仅依据4S店开具的发票认定损失,对于车损未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认定核实、协商定损与事故发生间隔时间过长等关键性问题未进行核实,故依据不足。2、与苏嘉杭高速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车辆驾驶人钱建林而非被保险人,人保常熟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证明驾驶员系车主的雇员或其允许的其他合法驾驶员。3、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钱建林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明确了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钱建林没有避让路面遗落的轮胎,应由其承担未安全行车的法律责任。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对于高速公路,高速交巡警、路政部门负有法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的义务,故人保常熟公司应向上述个人和部门行使代位求偿权。4、苏嘉杭高速公司提交的巡查记录等证据证明苏嘉杭高速公司按照相关技术规定的频率和有关工作要求履行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且交通部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定期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并非指随时,故一、二审法院仅依据苏嘉杭高速公路上存在散落物的事实即认定苏嘉杭高速公司疏于管理,存在违约,对苏嘉杭高速公司过于苛刻,加重了苏嘉杭高速公司的法定义务。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

人保常熟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车主虽然并非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但驾驶员驾驶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理应是合同关系的主体。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定损并按照定损金额进行赔偿是保险行业的惯例,除非双方无法就损失达

3 / 3

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33167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