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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7
导读: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

(二)医院病房楼;

(三)中小学校教学楼;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

(五)宿舍;

(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

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第三章争议及调处

第十三条对日照分析结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或者在武汉市日照分析第三方评估备选技术单位中挑选一家作为第三方评估的技术单位,对规划方案的日照进行分析。

第三方评估结论应当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及相关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一致时,将认定设计方日照分析结论为最终成果,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出入较大时,如公示期内设计方不对日照分析结论提出疑义,将视作设计方同意第三方评

估结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责令设计方调整方案。如设计方对第三方评估结论存在疑义,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设计资质),经审查确认后可启动规委会鉴定程序。

规委会机构组织相关会议对第三方评估结论进行鉴定。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真实、全面、准确,资料不真实或伪造资料、隐瞒实情产生相应后果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应对其出具的日照分析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因日照分析结论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相应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其评估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因评估结论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相应后果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个人建房不纳入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为一年。

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试行)

1 总则

1.1 为落实《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日照办法》)的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结论/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1 地理位置:武汉市,东经114°17′,北纬30°38′;

2.2 分析节气:大寒日/冬至日;

2.3 有效时段:按日 …… 此处隐藏:445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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