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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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1.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即获利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 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 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务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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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9.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 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 分成部分按50% 的比例返还。
10.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经市科技局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 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
11.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 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 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
1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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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 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4.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定的技术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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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十五”期间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一)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通过资助、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的形式,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
(二)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建立高科技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用于专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年度减半扶持。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在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再按最高不超过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4%在二年内给予扶持。
2、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 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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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扶持。
3、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对新认定的其他高新技术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 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内资企业按新购建房产原值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扶持,外资企业按申请年度新购建房产净值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扶持。
5、对新认定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其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6、对为我市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配套的新办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项目,经认定批准,自企业或项目投产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2%给予扶持。
7、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资本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8、对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年度起,可比照执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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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在我市注册,从事高科技研发、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为我市科技创业者、企业或项目提供投资评估和咨询等服务取得的相关营业收入的5%和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
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10、对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制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意义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专项奖励。
二、附则
1、本意见财政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外,均指由我市税务机关直接管辖,并按国家规定形成市级地方财力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时,除依据扶持对象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外,还须以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作为指标参数,加以综合考核后,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3、对既适用(或已享受)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除本意见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或抵扣已享受部分),执 行(或抵扣)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意见。如出现先享受了本 …… 此处隐藏:19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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