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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7
导读: (泰政规[2011]16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规〔2011〕16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

(泰政规[2011]16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规〔2011〕16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泰政规[2011]16号)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泰政规[2011]16号)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物价、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实施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经费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

(泰政规[2011]16号)

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发改、国土、规划及涉及到的部门应当将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提交给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查。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收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权及时作出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房屋征收部门。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市、区实行调查认定资料共享。

(泰政规[2011]16号)

征收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保存调查认定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范围、实施时间;

(二)征收补偿方式;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认定标准;

(四)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五)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六)安置房的概况、结算基本价格、结算方法;

(七)拟定的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九)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十)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

(泰政规[2011]16号)

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医药高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征收专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四至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国有土

(泰政规[2011]16号)

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可以向公安、工商、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营业场所变更、邮件传递、电 …… 此处隐藏:701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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