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203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公布了实施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
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和重要意义。要坚持正面引导,对一些不同认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尤其是要重点宣传实施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重点内容作出正确解释,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宣传提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要围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运用多种宣传媒体和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要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与工会、企业组织等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在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要深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贯彻落实劳动合
同法及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
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国务院公布了实施条例。
一、关于制定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不突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必须坚持劳动合同法确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制度,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二是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长远目标和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在推进劳动关系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时限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己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易产生劳动争议。为此,实施条例对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提出了相
应的要求:
一是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了较好地处理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与人力资源市场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强化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使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与劳动者稳定就业权之间实现平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 …… 此处隐藏:62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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