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清建杀人案的犯罪学评析
苏清建杀人案的犯罪学评析
【摘要】2011年9月26日晚,嘉兴凤桥镇发生特大凶杀案,两名老人,一名儿童命丧血泊,凶手被锁定为老人的女婿:苏清建,案件的导火索却是“外遇”惹祸。现我将从犯罪的原因、被害人的被害性以及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的人格转化等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犯罪学的剖析。
一、案件回顾
2011年9月26日晚,嘉兴南湖区凤桥镇星火村发生了一起惨案:46岁的女婿苏清建闯入岳父家,把岳父母砍成重伤,在家中的3岁小外甥也被殃及,当场殉命。次日凌晨1点左右,从医院传来消息,岳父母最终重伤不治。这起牵涉三条人命的大案,也成为当地警方全力侦办的重点,嘉兴警方组织了千余名公安、武警对犯罪嫌疑人苏清建可能藏匿的场所进行了“地毯式”大搜捕。
据警方多方调查,知悉苏清建原本一直是个老实本分的人,20年前娶了妻子王某,3年后生了一个女儿,一家三口日子过得不错,苏清建忙靠活农务养家,妻子从不干活,只是偶尔打点零工。苏清建的妻子长得标致,身材姣好,穿着也时髦。几年前,王某突然有了外遇,此后便经常不回家,为此,夫妻俩关系开始恶化,苏清建还经常
到岳父家里闹。2011年年初,王某提出离婚,于是苏清建与岳父家的关系就更僵了,岳父母和小姨子眼看双方关系恶化,便也支持离婚。这样,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却在怒火的驱使下,变成了一个杀人恶魔,酿成了这桩“9.26”惨案。
2011年10月10日,警方于南湖区大桥镇由桥村一农户家柴房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苏清建,当时他正在服毒自尽,后被警方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伴随着苏清建的死亡,这起“9.26”特大杀人案也宣告终结。
二、对本案的犯罪学评析
1、犯罪的原因分析
就本案而言,苏清建的犯罪是宏观社会因素和微观个人因素交织的结果,正是这些多种因素一起成为他走上犯罪不归路的催化剂。
(1)个人因素
苏清建原本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并且非常疼爱自己的妻子,据亲戚朋友称苏清建杀人凿实令人意想不到,然而惨案却这么意外地发生了。对于苏清建这种疯狂的举动,首先应从自身分析原因。一个心态健康的人应该是能够坦然地面对生活中的挫折的,而不会殃及无辜。对此,嘉兴知名的心理咨询师孔宁分析认为:从心理角度来分析,这是典型的心理危机事件,当事人在面对夫妻感情冲突、可能离婚等重大生活挫折时,心理严重失衡,内心矛盾难以解决,遂愤而行凶,从而酿成惨剧。
从中可以发现,心理问题至关重要,如果一个人的心理调适不好,
甚至人格都可能发生转换。老实巴交的农民变成杀人恶魔,从容谈定地杀完人后,甚至还打电话告诉小姨自己杀了她的父母和孩子。在让人心有余悸的同时,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重视对个人心理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有意识地提高和维护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以乐观的心态、适当的方式及时排遣各种压力,转化消极情绪,以增强在重大生活挫折面前的心理适应能力和调节力;另一方面,周围的人也要对心理有危机的高危人群密切关注,对危机状况早发现早干预,能有效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2)社会因素
不难看出,本案还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传统观念认为,妻子应该遵守妇道,应该忠于自己的丈夫,而苏清建的妻子却“出轨”了。周围的邻里以及亲朋好友的舆论导向都是偏向苏清建的,在此时苏清建是理所当然的“受害者”。然而,王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执意要与苏清建离婚,并且还得到了父母及小姨的支持。此时的苏清建恼羞成怒,在寻找妻子未果的情况下,遂杀死了妻子的父母和小姨的孩子。
本案发生在农村,村民的思想更为保守,王某的出轨毫无疑问是败坏风气的,苏清建理所当然应该给王某一些教训的,也许绝大多数村民都是这样认为的,包括苏清建本人。苏清建在妻子出轨并且执意要与自己离婚的情况下,遂起杀意便可理解,在找寻妻子未果的情况下,便杀害了支持他们离婚的岳父母以及小姨的孩子。
2、被害人的被害性
在很多犯罪案件中,犯罪被害人都是有一定的被害性,他们可能是因为本身的懦弱个性,被犯罪人列为“可以欺负”的对象,这种被害性是消极的,有的是因为自身的主动攻击性,如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性的谩骂,对被害人进行欺凌,这些被害性都有主动性,容易激起犯罪人的犯罪。本案的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被害性,从原本的不赞同犯罪嫌疑人苏清建与王某的婚事到后来支持他们离婚,并且就此事与苏清建发生争吵,甚至因此惊动了警方,一系列的事件在苏清建的心里积下了仇怨,为后来的惨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此外,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有一定的被害性,老实巴交的农民却遇到了个“不守妇道”的妻子,和蛮不讲理的岳父母跟小姨,一时心理无法调试,不知如何处理,遂产生了逆反的心理。据称,吵架事件发生后,苏清建好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曾经扬言要王家好看,可以发现苏清建巨大的形象反差与心理变化。
3、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人格转化
可以说苏清建是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只不过这里的被害人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因为其妻子的外遇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然而犯罪学的犯罪的概念,其外延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我们这里的“出轨行为”理应包括在内。
在此之前,苏清建一直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的,妻子的出轨行为对其身心的打击,颇为严重。此外,还受到岳父母及小姨的刁难与是非不分,更加剧了对苏清建的伤害。从而,使苏清建的人格发生了巨大的转化,从原本的老实、内向到后来的“杀人不眨眼”,让
人感觉在意料之外,似乎又在情理之中。就这样,苏清建由被害人转化为了犯罪人,举起了屠刀,成为了杀人恶魔。
三、我对本案的思索
不难看出,本案的导火索便是“外遇问题”,一切都是因苏清建妻子的“出轨行为”而发生的。在如今社会中,类似的案件此起彼伏,并且大有增长的趋势,我觉得必须对这种现象加以重视,并且找到解决,至少是缓减的有效途径。
在我看来,应把出轨行为以及与跟已婚的男女长期保持关系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而不仅仅是依靠道德来进行束缚。主要原因有二:
(1)这两种行为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对单个家庭和整个社会。首先,出轨行为对整个家庭可能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力,对每个家庭成员的身心都会造成巨大的创伤。其次,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甚至是难以根除的。而把其纳入刑事法律的规范范畴,可产生一般预防的功效,至少可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2)把这两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从古至今我国向来重视调整夫妻家庭关系,有夫妻应该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的佳话,而反对妻子对丈夫不忠,如若发生此类行为妻子应该受到处罚,水浒传的潘金莲就是一大典型。不得不说,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应该传承,对于传统法律文化,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适应时代的发展。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
就应该把传统与现实相衔接,改变成为“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相互忠贞”。我国的《婚姻法》第四条有类似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却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使得《婚姻法》的规定形同虚设。
以上观点皆属一家之言,也许有失偏颇。但是我觉得,案例的研究必须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促进法律与社会不断向前 …… 此处隐藏:161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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