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一、一事不再罚:
1、同一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即不能重复处罚;但同一行政主体可以给予两种不同类型的处罚;不同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在构成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机关不能在给予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一次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形成法律关系;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后,并不一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有些需要通过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4、是否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1、职权来源不同:委托来源于实施法律的行政机关;授权来源于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2、成立前提不同:委托的成立须经受托人的同意;授权则是制定法律、法规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不需要有授权人的同意,被授权人不得拒绝。
3、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授权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由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四、撤诉的条件:
1、人民法院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专属权利,被告或第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请求;(2)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并明确提出;(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4)撤诉申请提出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宣判前;(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公务员回避:公务员回避是为了保证公务员执行公务不受不良因素影响,而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规定的制度。
1、任职回避:(1)亲属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统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特殊回避: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回避方式:(1)本人申请回避(2)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3)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六、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的行政案件:
种类:(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原因:确认发明专利权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需要较高的科技和法律水平
2、海关处理案件:
含义:主要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有关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行政案件。 原因:(1)海关大多设置在大中城市,职权范围与中级法院基本吻合;(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可以保证办案质量。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原因:(1)这类行政案件的被告,其行政机关级别越高,可施加影响、干预的因素也就越多。
(2)这些行政案件往往影响面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必须慎重对待。
(三)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性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区别:1、受案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一般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诉讼是法院。2、审查程序不同:复议适用的程序,在本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诉讼适用司法程序3、裁判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同:除个别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形外,绝大多数行政复议决定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就必须执行。4、受案范围、证据规则、审查方式、审查范围、裁判形式5、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显失公平时才审查其适当性6、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复议,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可诉讼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诉讼,只有一部分可复议: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属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二)联系:
1、复议前置:个别行政纠纷必须经行政复议审查后,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包括三种情况(1)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2)纳税义务人与海关之间发生纳税争议(3)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
2、复议终局:行政案件经行政复议处理后即为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包括三种情况(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仍不服,由国务院做出最终裁决。(2)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3)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
罚不服的,如选择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则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4)一些单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在事实上也形成了复议终局,如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申请复议,未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集会、游行、示威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范畴,不属于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形成了复议机关在事实上的最终裁决。
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 此处隐藏:24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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