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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9
导读: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篇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2014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篇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2014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二月

为做好2014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本年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现将2014年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工作分工、体检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材料印发,制成本指南,望遵照执行。

一、2014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一)材料申报并初审。

(二)材料复审。

(三)组织体检。

(四)安排鉴定。

(五)专家复核。

(六)网上公示。

(七)结论录入及下发。

二、区、县(市)需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申报鉴定的基本要求及时间安排

1、受理部门:企业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失业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家属将材料呈报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直接呈报到市鉴定办。

2、准备材料: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向各区、县(市)人社局提供:①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返给申请人,复印件随材料存档)。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③既往病历资料(门诊或住院病历)。

3、各科病退的申报安排:

(1)神经科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4月份;

(2)内科、骨科患者申报时间为5月份-6月份;

(3)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外科、皮肤科患者申报时间为7月份。

(4)各科补充申报时间为9月份。

(5)恶性肿瘤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9月份。

(二)审核鉴定材料

1、审核病历资料

(1)曾住院治疗的病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志的复印件,并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务科章,没有加盖印章的住院病历视为无效病历。

(2)未住过院的鉴定申请人,需准备好门诊病历(每月二次以上的门诊系统治疗)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复印件)。

(3)对于病史长、病情重、但无法提供既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要到居住地社区开具证明并向所在区、县(市)人

社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呈报市鉴定办,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批准后方可体检。

2、审核病程

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程度标准》(国标及省标)对各种疾病病程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病程进行审核,病程=申报病退时间-所申报疾病的入院时间。

(1)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的患者需5年系统治疗史,以首次入院时间为准(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2年系统治疗史)。

(2)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者需2年系统治疗史(须提供市级以上神经内科住院病历,并提供长期用药记录)。

(3)脑血管疾病(如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外伤等)患者需经半年以上的系统治疗史。

(4)恶性肿瘤、艾滋病患者病程不做要求。

(5)除上述疾病外的其它疾病均需1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史。

(三)指导填写鉴定申请表

初审合格人员要逐项认真清晰填写鉴定申请表,必须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加盖相关印章。如因表内项目填写不全、字迹号码不清等原因,影响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者责任自负。

(四)将鉴定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

定系统”。

(五)送交市鉴定办复审。提供材料包括:鉴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用药记录、社区证明等)以及从“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系统”中导出的电子版表格(要求把每个人的鉴定编号标记在档案袋正面)。

(六)负责将初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返还申报人。

(七)负责领取市鉴定办下发的结论,并下发给申报人。

三、市鉴定办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复审鉴定材料并核实其真伪。

(二)为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不符合申报要求者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区人社局。

(三)协调定点医院:通知申报人医学体检的时间、地点;监督定点医院医学体检工作。

(四)按病种安排鉴定、通知申报人鉴定时间、地点。

(五)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六)安排鉴定专家复核鉴定结论。

(七)在鉴定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

(八)在沈阳人社网()公示鉴定结论,公示期7天。

篇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6年02月15日 来源: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 此处隐藏:6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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