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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4
导读: (三)当前国际社会对武力干涉的态度 国际法发展至今,少数国家以谋取利益、推行政策为出发点的战争完全被禁止,对武力干涉的限制条件也日趋严格。国家受到侵略时自卫使用武力,联合国安理会为恢复世界秩序可以使用

(三)当前国际社会对武力干涉的态度

国际法发展至今,少数国家以谋取利益、推行政策为出发点的战争完全被禁止,对武力干涉的限制条件也日趋严格。国家受到侵略时自卫使用武力,联合国安理会为恢复世界秩序可以使用武力干涉,其他武力干涉行为均不受国际法承认。但目前,联合国在武力干涉领域约束力不足。一方面,联合国安理会经常和对以人道主义救助为名的武力干涉采取默许的态度;另一方面,对部分国家多次绕开联合国以反恐怖主义斗争、扩大自卫权等为名的武力干涉行为持保留态度。特别以“预先性自卫”为名,在另一方采取武力攻击之前,采取武力干涉,这为美国、俄罗斯部分学者支持,他们认为国家拥有绝对和完全的权力决定何时何地行使自卫权,自卫权的行使不受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约束。事实上这些行为也经常无视安理会决议或者扭曲决议要求。国际社会对这些行为不满,但是由于不同的国际地位、政治经济实力,对部分国家的约束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关于武力干涉的限制往往针对于其他国家。尽管当前,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等成为大家公认的原则,但是与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相匹配的武力干涉现象依然存在,国际社会对此往往持容忍状态。

二、使用武力干涉的条件和约束

当前国际上对武力干涉的使用条件和约束有初步的共识,形成了一定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武力干涉应满足的条件

第一,邀请使用武力。一般来说,接受合法并且实际掌权的政府邀请,为其提供军事援助不违反国际法要求和国际惯例。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二十条指出一国明确同意另外一国实施特定行为时,该行为的不法性解除,但不得超过约定的限制。一是同意的主体是合法的政府,并且能对国家有实际的控制;二是政府有依法处理内部问题的能力,外国武力干涉是协助力量;三是不能超出约定的限制,利用武力做出其他违法邀请国意愿的行为。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反政府武装力量一般应具有一定的“非正义”性。但武力邀请条件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一定问题,如客观评价标准、合法政府认定、政府能力认定、“非正义性认定”等。第二,联合国授权。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认定任何未经联合国授权的多边使用武力的情形均为非法行为。可以被理解为,联合国授权的武力干涉是合法的,经授权单个国家或者多个国家可以使用武力直接干涉或者威胁干涉某个国家。宪章第七章规定了禁止武力干涉的例外情况,这为安理会批准使用武力干涉预留了政治空间,也为武力干涉找到了法律依据。在某些问题上的“国际关切”与国家“同意”便成为联合国批准或者实施武力干涉的原因。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实施武力干涉应该同时满足“必要性原则”(PrincipleofNecessity)。该原则来源于1837年的加罗林号事件,由时任美国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阐明,使用武力的前提要素:“刻不容缓的”(instant)、“压倒一切的”(overwhelming)、“没有其他选择手段”(leavingnochoiceofmeans)。

(二)对武力干涉的限制和约束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年的联合国并没有像战后的的设想一样,完善健全一套普适的标准,并以此标准衡量国家对国家的武力干涉,联合国安理会或者联合国大会只是通过决议,对违反规定进行武力干涉的国家进行谴责,或者号召国际舆论对其进行谴责。但实际情况是,当前国际纠纷越来越复杂,纠纷原因既有当前原因也有历史原因,浅层次矛盾与深层次矛盾交织,双方都不克制或均有过错,明显的是非判断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往往对整体事件难以有准确、真实、客观的判断和了解。在难民救助、人道主义援助、呼吁双方停火等方面都难以做到,更难以对国家的违法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将判断武力干涉合法性的权利归属到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也没有体现武力干涉的具体细则。第二条第七款中,明确了授权联合国干涉不是任何国家国内干涉行为,也不要求会员国提请解决。这种状态只能有两种极端,一种是决定由所有成员国共同作出;另一种是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提起申请,以联合国的名义进行干涉。国际法庭本身缺乏执行力。1979年9月,尼加拉瓜独裁政权被推翻,建立了民族复兴政府。新政府成立不久,国内出现了反政府武装。美国公然干涉内政,支持反政府武装。经国际法院最终判决,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武器装备、训练、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但对美国并没有产生实际约束。

三、武力干涉领域国际法发展方向

从当前国际形势上来看,武力干涉不可能完全避免,而且也不应当完全被禁止。而国际法武力干涉领域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各个国家共同进行探索和实践。在这一进程中,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对霸权主义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和部分大国,多次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发动局部武力干涉,而联合国的不作为,一定程度上是默许了这种行为。在国内法中,错误的行为无论重复多少次,都不会变成正确的。但是在国际法领域,多次的错误行为不被纠正,往往会成为“惯例”或“一般实践”。一战、二战等世界大战的发生以及不可避免,都源自于一开始对霸权主义单方面的武力干涉持纵容态度。当前,部分霸权主义国家多次实施武力干涉,其中有安理会授权的,如2001年10月7日美国发动阿富汗战争,2002年11月收复大部分领土,2011年击毙了本•拉登,但到2014年12月29日才宣布战争结束;有曲解安理会授权的,如2011年利比亚战争,联合国只是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美国等国家直接使用武力进行了干涉;还有直接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的,如2003年伊拉克战争。文森特在《人权与国际关系》一书,提出了著名的蛋盒理论:主权国家是鸡蛋,国际社会是盒子,盒子的作用是为鸡蛋提供缓冲的空间,而不是直接予以干涉。我们一方面要警惕霸权主义单方面采取武力干涉的合法化倾向,另一方面,要积极呼吁提倡多边参与,协商讨论。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的提法,其本质还是人道主义。发动武力干涉时打击的目标应该是军事对象而非平民对象。在武力干涉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平民的基本权利。诚然,在实际武力干涉过程中,区分军事对象和非军事对象有一定的困难,但是仍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尤其是军队指挥官在明知道含有较多平民对象情况下仍然采取军事行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国际军事法庭要进行审判。同时,要加强军人职业素养的教育,并改进武器效果,避免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尽最大可能减少平民的伤亡。 …… 此处隐藏:104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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