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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1
导读: 考核册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婚姻法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考核册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婚姻法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

5、22周岁,20周岁

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7、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

8、一定范围,生活

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自身的特点

10、废旧立新

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

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

14、忠实,尊重

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三、选择题:

1、C 2、ABC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 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 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 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

(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

(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 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条件:

(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

(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

(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

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

婚姻法作业2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

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第二个人的看法:(一)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

有违法性。这是部队建设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抚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作业3 案例分析

答:本案中王某因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的拒绝,因王某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以无奈离家出走打工,结实张某并生一子,而形成 …… 此处隐藏:29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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