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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2
导读: 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

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国美之争,陈黄之争,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役。

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

法人治理结构 利益关系 道德谴责 相关利益者 制度环境

正文内容:

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中国经济领域发生了一件让很多人关注的大事,那就是国美电器黄光裕与陈晓的控制权之争。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对这件事情也有过很多关注。作为一个公司法的初学者,在这里结合老师相关要求简略谈一下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首先,在这里对国美以及国美控制权之争做一个简要介绍和回顾。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各类家用电器为主的全国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隶属于北京鹏润投资集团。2004年9月10日起,中国鹏润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2007年1月,国美电器与中国第三大电器零售企业永乐电器正式完成合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零售企业。国美电器集团是中国企业500强之一,被中央电视台授予“CCTV我最喜爱的中国品牌特别贡献奖”;在世界品牌实验室颁布“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美电器以品牌价值301.25亿元成为中国最具品牌价值的家电零售之一。

2006年7月,国美收购陈晓的“永乐”,家电业“老大”和“老三”的结合,让陈晓和黄光裕走到一起,陈晓担任“新国美”总裁。2008年底至2009年初,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调查,陈晓被推至前台,才开始有了实权。2009年6月,陈晓成功引入贝恩资本,救了国美却伤了黄光裕。2010年8月4日,黄光裕一封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罢免陈晓等职位的函件,正式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大幕。2010年8月,黄光裕独资拥有的 Shinning Crown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职务。时隔一日,国美董事局就驳回了黄光裕这一要求,并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黄光裕在2008年一月二月前后的违规行为。2010年9月28日,国美特别股东大会在香港铜锣湾富豪香港酒店举行。国美大股东黄光裕方罢免陈晓董事会主席动议未获通过,黄光裕

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

胞妹黄燕虹及私人律师邹晓春未能当选执行董事,陈晓将继续掌舵国美。2011年3月9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表示,现任董事长陈晓将辞去董事局主席一职,有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接任。此外,孙一丁将不再出任执行董事,但留人行政副总裁,这意味着去年8月黄光裕在狱中所提的五项提案已全部完成。

其次,简要介绍一下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以及相关理论。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的控制与利益。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二是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三是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四是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五是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再次,结合相关理论对国美控制权之争做简要分析。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国美遵循的是英美公司法体系所奉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被赋予很高权力和责任,避免了公司大股东经营能力欠缺以及单方面维护大股东利益的弊病。

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国外兴盛已久,这种治理模式的盛行,一方面是源于西方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

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

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创始股东的经营能力已经难以驾驭公司的运营,全体股东也需要一个懂行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来打理公司的业务,以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从立法精神上,董事会中心主义认为,公司不仅仅纯粹是为股东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实现众多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的综合利益而存在。公司的使命和责任,应当在为股东实现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包括公司职工、债权人在内的利益主体的利益,也即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公众股东也需要专业职业经理人来实现资本增值。所以说,董事会中心主义避免了公司大股东经营能力欠缺以及单方面维护大股东利益的弊病。

当然,在儒家思想传承的中国,即使不讨论现代公司治理这样的舶来词语,从根子上,大家内心里还是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甚至是创始人的公司,后来的股东参与者都是来分享创始股东的创业成果的。正如“公司”之前的“商号”一样,虽然可以吸引其他股东投资,但“商号”始终是创始东家的,而且可以永续传承。这也就是为什么此次国美黄陈之争中,陈晓背负了很多“背主求荣”的道德谴责。

国美之争,陈黄之争,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役。国美之争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就是如何看待职业经理人。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董事会,高管,企业。股东出资,组织董事会,委托高管管理企业,这里就有个问题,股东提供资本,高管制造负债,中间如何监管?高管和股东组成利益共同体,期权,股权激励,高管持股,MBO等等这些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高管的利益没有足够大到超越股东的利益的时候,高管就有动力去实现高管利益最大化。高管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是高管完成了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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