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修改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绪 论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
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现代教育的这种社会化和国家化以及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宪法第19条规定) 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我国的教育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权。其中包括: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对于学校的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加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而出现的。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教育立法更受重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相继产生,丰富了教育法制的内容,从而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教育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战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要求。二是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教育的这些巨大变化使的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变的局面。这就要求把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把教育立法看作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在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注重教育法治工程与整个社会工程的协调。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最初是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从西方输入中国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强大的社会压力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新教育”改革。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
。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80年代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十几部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工作。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 以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五、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法制,减言之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等。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
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行为有法可依。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一、 教育法的涵义
(一) 教育法的定义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教育法是国内法
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
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1、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二)教育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 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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