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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与实务论文(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30
导读: 了很大障碍。 (二)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及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 一是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原来我国银行监管主要以“准人性管理”为主,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从单纯的“准人性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风险监管”

了很大障碍。

(二)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及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

一是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原来我国银行监管主要以“准人性管理”为主,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从单纯的“准人性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风险监管”为主要目标的全方位的综合监管。目前在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力量显得力不从心。二二是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与监管目标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知识准备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速度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三)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及手段不科学且效率低下

从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还不是很科学、很有效。

首先,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相互分离,各自为战,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和连续过程。

其次,许多检查都属于一次性、运动性、重复性和单兵作战式的检查,缺乏计划性、连续性和整体性,尚未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再次,非现场监测所需要的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非现场监测的技术与手段也比较落后,难以保证非现场监测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也难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及时、准确的识别和预警,风险监管以及现场检查的重点目标和范围也就难以确定。最终难以实现以有限的监管资源投人,取得更明显的监管效果。

(四)监管机构内外关系不顺且缺乏有效的协调

监管机构内外关系不顺且缺乏有效的协调,主要表现在:

首先,上下级监管部门的关系不顺。一方面,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因目标不同而出现矛盾;另一方面,地方监管成为“被动的监管”。

其次,同一级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结果,政出多部,各自为政,造成重复监管,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再次,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独立性较差。

(五)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

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1)银行网上业务的开展,使银行业务对象难以确定,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开始变得难以适应。网上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也更加不透明,因而监测也变得更加困难。

(2)银行网上金融业务的开展使网上银行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而这往往使监管银行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风险集中速度更快,风险形式变换更加频繁。

(3)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使金融业务的营业空间得以扩大,而金融监管范围也变得更广,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在网络银行业务上变得无力,削弱了监管力度。(4)网上银行业的无纸化,对金融监管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挑战。网络银行业务特有的无纸化操作特点,使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设有密码,监管当局无法从中收集到足够的资料进行稽核审查。同时,许多网上金融交易在进行后,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造成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

我个人认为中国现行金融体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化改革,才能在未来更加健康持久的发展。

(一)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专业化水平并加强协作

保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就明确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此外,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不论开展哪种模式的综合经营,其基础都是专门化经营。因此,对我国而言,努力提高三大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能力是金融监管始终必须坚持的。

其基础都是专门化经营。因此,对我国而言,努力提高三大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能力是金融监管始终必须坚持的。

在中国目前的分立监管体制下,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协调机制,这实际上已经是国际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现实的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具体来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应积极加强协调与合作,利用已建立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多渠道获取对监管有用的信息,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尤其是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各大监管机构应对WTO 中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条款作深入研究,加强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能力和共同行动能力,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本国特点。

(二)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

第一、制定中央银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和办法。目前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监管相关条例,统一规范金融监管工作职责、标准,建立健全一整套金融机构监管的指标体系。第二、完善主体法规。当前虽然有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但在工作中这些法律还涵盖不了各类金融机构,还急需出台有关信托法、城乡信用合作社管理等的法制法规。第三、制定主体法的实施细则。细则要增强可操作性,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的监管对象,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恬动做出相应规定,规范有关业务的操作程序。第四、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严格执法。不仅要让金融领域的每名职工都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金融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并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规模与数量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监管局在新设金融机构时执行的管理规则。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在其成立时就具备良好的素质,有合格的管理人员、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明确可行的规划报告、充分的注册资本、合理的机构章程等,就为今后该机构的良性运行、减少和规避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正因为如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部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来对待。中国人民银行自行使央行职能后,在金融主体逐步多元化过程中,在把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同一地区同一种类的金融机构批设过多,造成网点密度过高,出现过度竞争。 …… 此处隐藏:7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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