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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论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0
导读: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遗产税的开征有其利的一面,至于是否适用,则要根据各国情况,进行利弊权衡。因此,对于遗产税的态度和做法,目前国际上同时存在着两种趋势: 一是一些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国家正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积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遗产税的开征有其利的一面,至于是否适用,则要根据各国情况,进行利弊权衡。因此,对于遗产税的态度和做法,目前国际上同时存在着两种趋势:

一是一些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国家正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积极研究、准备择时推出遗产税,例如我国,要求推出遗产税的呼声就很高、讨论也很激烈。

二是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正从税制简化、提高效率的角度正逐步着手废除遗产税。如日本、美国等,其中,美国已经宣布将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联邦遗产税,而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了遗产税。

2、世界各国及地区遗产税开征模式

世界各国在赠与税的立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六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

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为其中之一。

3、遗产税开征税率高低情况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2006年的起征点为200万美元,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最高税率达55%。

根据日本税务局的规定,凡留下4亿日元遗产者,都须交60%的税金,而超过20亿日元者,则要交税70%。

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配偶、子女、继子女适用3%~35%的累进税率;孙子女、重孙子女、父母、祖父母适用6%~50%的累进税率;兄弟、姐妹、离婚配偶、继父母适用11%~65%的累进税率;其他个人和法人实体适用20%~70%的累进税率。

目前英国的遗产税适用于价值在28.5万英镑以上的不动产,主要是房产和地产,超出这个起征点的部分要缴纳40%的遗产税

法国遗产税的税率是根据遗产继承的数额大小和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远近确定的。原则是继承遗产的数额越大、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越远,纳税率就越高。如直系亲属扣除免税额后的纳税率为:继承遗产5万法郎以下税率为5%,5万至7.5万法郎10%, 7.5万至10万法郎15%,10万至340万法郎20%;依次类推至1120万法郎以上纳税40 %,是为最高税率。

四、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与社会现实

1、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能性

(1)遗产税基本税源已经初步具备遗产税过去在我国之所以反反复复的被提上议案却又最终夭折,跟我国的那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是有很大关联的。首先,

篇三:生活中的财政学论文

陈翠雯 14律师1班

谈谈我对税收的理解

通过了这个学期的公选课《生活中的财政学》,我懂得了不少关于财政税收的知识。于是想浅谈一下对它的理解。

首先我们要先明白财政的定义:以国家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在中国,对财政这一范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是由国家分配价值所产生的分配关系,这种价值分配,在国家产生前属于生产领域的财务分配,在国家产生后属于国家财政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分配关系,它不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剩余产品的产生而产生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而税收就是: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而马克思主义学说,对税收作如下界定: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而税收的特征 最基本的就是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税收的无偿性,而税收的强制性又是无偿性的保障;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又决定了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税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只有同时具备了着三种特征才能称为税收。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进行国民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马克思说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那么它对我们小至日常生活,大至国家事务会有怎样的影响和作用呢?

首先是对劳动的影响(一):在经济学家看来,现代社会的福利已不再仅以个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衡量,还包括闲暇所带来的精神享受。因此研究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需要就税收对纳税人劳动和闲暇二者间抉择的影响进行预测。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税收的替代效用和收入效用。替代效用表现为政府课税降低劳动相对于闲暇的价格,引起纳税人以闲暇代替劳动,即课税造成劳动供给水平下降。收入效用表现为政府课税直接压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促使其减少闲暇等方面的享受,为维持以往的收入或消费水平而倾向于更加勤奋的工作。如果替代效用大于收入效用,税收给劳动供给带来超额负担;反之,税收对劳动供给带来激励作用。要分析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总效用,需要将替代效用和收入效用综合在一起,进行无差异曲线分析。 …… 此处隐藏:10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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