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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3
导读: 篇一:民事诉讼法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

篇一:民事诉讼法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 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

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 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 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

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 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一)、从诉讼成本来看

(1), 在提起诉讼之前, 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 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2) 在提起诉讼后, 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 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 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 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 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3) 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 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 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二)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来看

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受到了冲击和挑战。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 “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 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行业扩散性。”4[4] 作为现代型诉讼的集团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 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 即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 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益问题, 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5[5] 而传统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适格问题则关闭了公共利益保护之门。一定程度上也关闭了个人权益保护之门。2000 年发生的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汽车事件中,众多中国消费者无法通过便利有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来实现对其受损权利的救济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事例。

(三)从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及权限角度

1、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

我国诉讼代表人产生需要经被代表人的推荐、商定及授权。但群体诉讼人数众多且不确定性以及分布的广泛性, 就决定了充分的授权是不可能的, 而且取得意见一致的授权更是有很大难度。即使实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授权, 也仅仅是登记范围内权利人的授权,因为代表人并不能代表那些受到侵害却没有登记的人们, 而他们及其受到的侵害却是客观存在着。可以说,这个制度设计的本身就是以牺牲权利人的部分诉权的行使为代价的。

2、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使代表人在诉讼中处分实体权利困难重重,由于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中众多,居住分散,处分实体权利要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不仅代表人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造成诉讼拖延,增大了诉讼成本,而且当事人人数众多,极易造成意见不统一,使得代表人无法行使代表权,最终导致代表人诉讼无法进行。

(四)、从诉讼标的同一的角度

诉讼标的同一或属于同一种类的这一诉讼要件,导致代表人诉讼的提起要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 条、第55 条规定,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为同一或同一种类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这两条规定表明,我国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是以诉讼标的同一或同一种类为前提,共同诉讼人之间不能因存在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提起代表人诉讼。实践中因同一事实造成众多当事人损害时,不同的当事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有的用合同关系起诉,可能有的用侵权行为起诉,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同一,也不是同一种类的,这样就导致造成众多当事人损害的事实相同,诉讼标的并不同一或同种,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管受害人众多,也因不符合代表人诉讼的要件而不能提起代表人诉讼。

三、结束语

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民事诉讼法是与广大劳动人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有些不足,这就需要我们国家的相关人员积极的进行修正和补充,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

篇二:民诉论文

试述法院调解制度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号起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对法院调解制度作了修改,使得法院调解制度更加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传统司法资源,有效地解决了诸多的民事纠纷,对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以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实践,找出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法院调解 纠纷解决 自愿原则

目录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 1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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