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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3
导读: 侥幸心理对沟通小偷小摸以及盗窃犯罪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并未有偷窃恶习,然而,当垂手而得的不义之财摆在面前时,而且轻易得手,便会一发不可收拾。 二、大学生偷盗的影响 (一)影

侥幸心理对沟通小偷小摸以及盗窃犯罪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并未有偷窃恶习,然而,当垂手而得的不义之财摆在面前时,而且轻易得手,便会一发不可收拾。

二、大学生偷盗的影响

(一)影响着大学生的学业

偷盗行为本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偷盗行为发生后被查出来了,当事人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轻则予以警告,重则开除学籍、或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这就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影响着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人们很难离开人群独自生活,如果偷盗行为被人们知道了,很多同学就会因此而疏远他,并孤立他,这是很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人际交往的。

(三)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在进行偷盗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意外的人身伤害。同时要承受很多的舆论和法律的压力,增加了心理负担,久而久之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

三、针对大学生偷盗的建议及措施

面对大学生犯罪的现实问题,要从源头有效遏止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采取综合的措施,其中除了要增强学校的保卫措施,更重要的是学校和大学生自己采取行动,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着手,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首先,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实施价值观教育,真正做到两个统一,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其次,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犯罪,法律素质低下、

法制观念淡薄是直接原因之一。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再次,培养健全人格,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大多是由于内部矛盾激化引起的。因此,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矛盾。作为高校,要锻炼大学生坚强的意志,培养受挫耐受力。 最后,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疏导学生心理障碍。大学生犯罪与其心理健康状况有关。大学生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四.总结

大学生偷盗心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现实原因也有主观心理作用。其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让大学生在大学里能够更好的学习,树立良好的人格,家长、老师、学生、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对此加强关注和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管制。

参考文献:

1.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2.佐斌主编,大学生心理发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吕建国主编:大学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4.赵国玲、张晓秦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齐爱华: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防范对策[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6.韦庆辛: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7.时蓉华:社会心理学[C],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张久祥:《犯罪心理与案例分析》[C],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9.张保平、李世虎编著 犯罪心理学[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四版。

篇三:犯罪学论文

论犯罪形成的个人因素

[摘要]在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外在的表现就是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人类的生活需要和谐的环境与稳定的秩序,而犯罪行为则会打破这样的美好与宁静,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要想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不得不对其发生原因有深层次的理解。我们不仅需要了解犯罪如何形成,还要掌握影响犯罪的因素。只有先从围观的因素入手,才能根本有效的认识犯罪,防止犯罪。

[关键字]矛盾;犯罪;形成;防止

犯罪是一时的行为冲动还是稳定的行为表现?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还是可以预防控制其发生的主观行为?是个人的行为表现还是社会某群体共同的行为倾向?犯罪形成的原因固然重要,但是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犯罪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如此影响到人类的生活。如果没有对犯罪本质的了解我们无法找到犯罪形成的因素。

一.犯罪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时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 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它和社会分工、财产私有制以及家庭、阶级、国家等历史现象相联系,因此具有鲜明的阶级本质。”总而言之,他认为犯罪是社会成员孤立的零散的对社会统治秩序进行破坏的一种极端形式。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概念过分强调阶级性,具有局限性。毋庸置疑,他是一位崇高的共产主义者,但也不能因此将社会上负面的东西都归罪于阶级,很多东西阶级都不能解释。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犯罪,因此不能说有阶级才有犯罪。

我国旧刑法借鉴苏俄关于犯罪的概念,有了这样一个混合概念。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的社会行为——这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特征;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这一概念同样引来一片骂名,反对者认为这样定义混淆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由一二项可以推出第三项,第三项有重复评价的嫌疑。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首先,以列举的方式给犯罪下定义,实际上并没有把握犯罪的内涵更未提及犯罪的本质,只是在外延上作了补充。其次,这样的定义太狭隘,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侵犯又是对犯罪阶级性的强调,政治色彩浓郁。李斯

特认为:“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这一说法,认识到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是对犯罪的本质深刻的认识。但是何为特别危险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还需要结合个案和当时社会普遍评价标准,并结合法律的规定。

社会学上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很多。首先有人认为犯罪是一种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这把人的社会行为从“非罪”到“罪”的变化看作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侵害社会规范作为这个过程的分界点。这一概念的去点在于没有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越轨行为相区别,一般越轨行为同样也是一种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为何不能被称为“罪”。还有人认为犯罪是侵犯公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突出了犯罪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性但是对侵害达到何种程度没有提及。综上,社会雪上的犯罪概念有一定说服力,但是存在很多不足。 …… 此处隐藏:11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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