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论文大全 >

刑法论文(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5
导读: 报应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得到了宗教神学的神意报应的观念,这种观念是指在古代社会生产力贫乏,人的认识相对而言没有非常自我意识的觉醒的背景下,人们倾向于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将自我的一直通过神受的方式进行,

报应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得到了宗教神学的神意报应的观念,这种观念是指在古代社会生产力贫乏,人的认识相对而言没有非常自我意识的觉醒的背景下,人们倾向于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将自我的一直通过神受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神意作为惩罚的方式由此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在中国古代,尧舜时期就有了天罚之说,大概的意思也就是君权神授,做任何事之前必须要经过天神的鉴定和指示,至殷商时期,天罚思想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很多时候,不只是官府非常的相信用天神的旨意行事,在民间,每当人们遇到一些大事或者是家庭遭遇一些灾难时,他们也都会通过这种方法来做事。在西方中世纪神意报应的思想得到了极大发展,在这段时期中圣安塞姆曾指出:上帝为了永恒的荣耀而创造了人。这种荣耀要求人坦白的将其意志服从上帝。不过,人却选择了不服从上帝的做法,并且这种不服从之罪孽通过不服从遗传给了每一个人。正义要求或者依据人的罪孽而对其进行惩罚,或者他应该因损害上帝荣耀的行为而进行补偿,

就惩罚而言,任何惩罚都是不充分的;不管怎样,人必将丧失他所得以创造的荣耀,而这种结果只能在一次的阻挠上帝的目的说到补偿,认为上帝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具有回复上帝荣耀的价值。因而,人不能够对他的罪孽进行救赎,虽然他应该这样做。而上的确能够,但是他又不应该这样做,因而出现一位神这样的人就有了其潜在的必要性,通过神这样一个角色,可以帮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很多通过人自身的力量不容易解决的事情。圣安塞姆的理论为新的法学奠定了基础,基础是通过回答这样的问题而奠定的,及为什么补偿与刑罚都是需要的,为什么仁慈的上帝不能够作为一项恩典而自动的宽恕人的罪孽。答案是如果这样做将使由于罪孽而扰乱的宇宙秩序得不到恢复,由此产生的秩序的混乱将使社会的正义得不到发扬。事实上,圣安塞姆的正义标准是指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正义要求每一项罪孽都要通过有期限的苦难而得以偿还;要求该苦难,亦即该刑罚与罪刑相当;要求被违法的特定的法律得到恢复,无论是刑事违法行为还是民事违法行为,都需要对受害人作出该有的赔偿;但是因为与民事侵权相反,刑事犯罪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蔑视,所以不能仅仅作出赔偿,而必须用以刑罚,以作为违反法律的代价。

神意报应虽然在西方西方刑法史上对于刑法根据地正当性起到了理论支撑的作用,但他毕竟带有浓厚的宗教神秘色彩。在现代世俗社会中,这种神意报应论已经逐渐不被人们所接受了,在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史上,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康德使报应论世俗化与哲学化,确立了道义报应论,成为报应理论的一个高峰。康德认为,道德报应论是一种道德义务的报应,即道德义务是包永德根据,也是刑法正当性的依据,义务是指负有或者支付他人而又必须旅行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条件,包含债务和责任。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特定的给付任务。因此,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从债务到义务,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转化过程,责任也与债务有一定的关联,只为债务不履行时所提供的一定的财产的抵押或者担保。因此,义乌是任何人都能够受到一定的责任的约束的一类行为,具体论述时,康德从道德义务的自律性和必然性中引申出报应的正当性,义务是对行为的一种约

束,这种义务的缘由涉及到了人的两重性观点,作为万物之中的一种存在,人像物一样,既是受知性的自然限制的一面,也有不受限制的一面。前者是纳入整体环境的大范围中进行考虑的,其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的受到大环境的影响,他不可能违反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而另一方面,他也有不受其限制的一面,在这个方面,她有能力规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在此意义上,他有其自由可言,但这种自由是一定范围之内的,受到一定限制的,不是为所欲为的。这种自由不是任性,而是对道德法则的遵守。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同时康德认为只有从人的理性出发,承认理性存在着作为目的的本省的价值,才能够找到行为普遍必然性的法则,找到道德价值的依据。康德,坚持说有一种道德义务进入到文明社会里,因为我们有一种用行动来保证正义和尊重权利的责任。正是基于这种道义的神圣不可违抗性,违反道德的犯罪才获得了道德罪过性,因而对于道德罪过的惩罚也就有了刑法的正当性。

如果说康德的道义报应论是对刑罚正当性的道德论证,那么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则从法的辩证运动的视角证明了刑法的正当性。黑格尔认为,法和道德是存在明显的不同的,只有法才具有强制性,道德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在道德的世界中,人们对一切事物的评价都是遵从自己内心的想法或者是某些世俗的经验,人们按照自己内心的想法或者是某些世俗的经验,人们按照自己内心的历年来规定自己,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内心的东西,人们对他不能加以任何的强制。因此,法的正当性不能由道德来论证,而只能从法本身来加以论证。首先,发表现为抽象的法,主要可以解释为抽象的权利。这种权力是人人都一般地享有的自在的权利。抽象法已禁令为基础,命令每一个人均不得否认他人的人格。在此意义上,犯罪就是违反了这种明确的禁令,侵犯了他人的法益,这就是刑法的邻域。所以,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犯嘴就构成了一种强制。而抽想法是强制法,这是第二种强制。

2、预防与正当性

…… 此处隐藏:5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刑法论文(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fanwen/1226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