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2)
3.所隐含的对欺骗性取证的善恶评价流于混乱
如果尊重《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且采用笔者后述的立论观点,对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的逻辑框架是“原则加例外”。与此相匹配,在伦理评价上将采用“理想与现实”的双层分析逻辑,即在理想层面推定所有的欺骗性取证为“恶”,但是对某具体的欺骗性行为,比如侦查机关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通过伪造证据进行讯问并由此制止了正在实施的重大犯罪,可以因其现实的功利价值而认定其豁
篇二:刑法论文
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 目 危险驾驶罪反思
姓 名 郝甜甜
学 号 20150301060513
学 院 法学院
班 级 刑事诉讼法硕士班
完成日期2016年 6 月
危险驾驶罪反思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且事故数量每年呈上升趋势,造成经济、财产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人员伤亡惨重。而许多交通事故并不能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据此,2011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行政处罚上升到刑罚处罚的高度。2015年,我国再次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内容。
[关键词]危险驾驶;犯罪构成;反思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发展
(一)立法规定及发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必要性
1.符合我国国情
随着我国经济多年保持高增长,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每年成倍攀升,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数量达到2.23亿辆。从驾驶员看,截至2011年11月,我国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达到2.34亿人,其中,拥有驾驶汽车资格的有1.72亿人。近年来,我国每年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在2亿起左右,其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尤为突出。而在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高达7.6,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均控制在2至3之间。更为惊人的是,我国连续十年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在世界上是最多的。虽然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世界的16%,但是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仅占世界的3%。[1]
2.顺应民意并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几乎所有的受访群众都承认自己身边或者朋友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况,有近七成的人认为之所以“醉酒驾驶”交通事故高发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所造成的,有八成的群众认为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较轻。[2]追逐竞驶在今年来的发生频率逐渐提高,严重危及了公共道路安全。刑法修正九增加了两项关于危险驾驶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校车业务时刻关系到学生的安全,基于社会中多发的旅客输运的大巴车事故而增加了旅客运输的规定。
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什么事衡量犯罪的真正的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为哈”,他认为“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3]实践表明,我国的危险驾驶必须写入刑法而且要越来越完善,因为危险驾驶的社会危险性极大,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安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的行为,极大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符合人民的利益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3.弥补我国的立法空白
1997年的《刑法》中没有对危险驾驶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经济状况决定社会中国不可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的出现,立法者无法预见现在危险驾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就直接导致了用行政处罚过轻的缺陷。故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弥补了我国刑法因为社会发展而无法具体适用的不足,将严重危及公共道路安全的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写入刑法具有深刻实践意义。
4.符合国际潮流
英国规定了醉酒驾驶的行为,我国的台湾和澳门也规定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受到刑法处罚,日本是世界上对醉酒驾驶处罚最严厉的国家。[4]我国基于国情,
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将危险驾驶写入刑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我国的醉酒驾驶的数量较立法以前明显下降,约束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产生良好的社会反映。同时,我国立法者基于中国实践将其他三种危险行为写入立法,也会对服务行业的交通运输者产生一定的约束与警示作用,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数量,从而提高社会公共交通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具体表现为因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性的追 逐竞驶或醉酒驾车者。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强迫、指使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行为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二)犯罪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关于故意和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之规定,只有 法律规定并造成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不要求危害结果, 因此不可能是过失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 现为故意。具体来说,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一个人基于故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的酒精含量;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违规运输化学品要求主观故意即可。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公共交通秩序。交通运输安全包括道路及其周边地区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道路上是指公共道路和其他道路,包括校园内、停车场、大型广场等。危险驾驶的行为人是在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下驾车,难以正常控制车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是无法预料的,因而这种造成损害的危险性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同时,处于危险驾驶状态时,机动车可能撞向道路上及周边的任何物体,这无疑会给道路及周边的公私财产构成威胁。 …… 此处隐藏:10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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