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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5
导读: (四)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追逐竞驶表现为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恶意超 越其他车辆或抢占车道,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追逐竞驶的,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其次,醉酒驾驶表

(四)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追逐竞驶表现为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恶意超 越其他车辆或抢占车道,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追逐竞驶的,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其次,醉酒驾驶表现为饮酒后,受酒精的影响,难以正常驾驶机动车仍继续 驾驶,有造成危害可能性的行为。按照上文所述,这里的“醉酒”应排除病理性 醉酒、非自愿醉酒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下醉酒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时才是醉驾,才构成危险驾驶行为。

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此条情形是抽象危险犯,且此条仅仅适用于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只要实施了此种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论是否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此条情形是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具体分析判断违规运输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对危险驾驶罪的反思

(一)犯罪构成

在危险驾驶罪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被设置之前,交通安全领域的犯罪通常是由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这两个罪名来进行规制的,这两个罪名在刑度选择方面呈现两极化的表现。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方面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在加重情节出现的情况下最高可达有期刑十五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最高可以达到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可见,这两个罪名确实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无法完全应对在交通安全领域内所有形式的犯罪。这也是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前,对频频发生的因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恶性案件,无论是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都会引起巨大争议。[5]因为这两个罪名都无法准确地概括危险驾驶行为,并用适度的刑罚对其加以处罚。2011年年初正式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危险驾驶罪一罪加入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当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解决了上述困境。

篇三:刑法论文文

浅析刑法的公正性

【内容摘要】刑法作为一部特殊的部门法,作为权力的最后保障法,最为容忍度最高的部门法,是每一个法制化国家必须加以重视和深入研究的一部法律。而在刑法中,刑法的公正性向来备受关注公正是刑法建立的前提基础,也是刑法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此篇论文中,我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刑法的公正性,一是公正的内涵解释,主要从正当、平等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二是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主要是从立法的方面进行论述,因为立法是一切法律工作的开始,我们必须认识到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刑事立法的重要性,在这个方面我主要是从立法平等和立法正当这两个方面展开,同时在此基础上对立法公正性的实现提出了一定的自我见解.

【关键字】公正、正当、平等、立法的公正、立法的平等

公正,我们可以从正当、平等这两个方面予以理解和阐述,在某种程度上,公正也可以称为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他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剔除.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不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的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在法律我们同样也强调公正性,而刑法是社会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应该具有公正性,公正行使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必须同样也值得我们加以重视,这也意味着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要让位于公正性.

一、公正的内涵

(一)刑法的正当性

正当是指某一事物的存在具有合理的依据,因而,刑法的正当性涉及对刑法存在依据的合理性的考察,正当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它引导我们对社会、法律包括刑法制度的存在进行理性的反思.如果用通俗化的角度去理解,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正义的目标就是在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的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由此可见,刑法的正当性是刑法哲学考察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即刑法存在的合理性。在这里,我们主要从报应和预防这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1、报应与正当性

报应我们将它定义为对在道德上有罪过大罪犯施加惩罚之苦,报应思想源自于原始社会的复仇或者是复仇观念,但我们必须明白,报应与复仇具有明显的不同?复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而报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复仇是一种发泄非要使残暴的感情得到满足不可,而报应则有一种可以稳定的客观上限?复仇的目的在于个人的满足,而刑法则至少部分的也许是全部的表现为道德义愤④报应是有节制的,也有一定的限度,因为报应兼指以善报恶与以善报善,以恶害报以恶行是所谓的报应,以善果报以善行也为报应,因此报应中的恶与恶,善于善是呈对称关系的,而报复是放纵而漫无节制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报复行为是不断连续的,正所谓人们常说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其内在原因就在于报复者与被报复者并不能因为报复行为而重归于好,建立彼此和平的关系。

根据报应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于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按照报应论者的形象说法,罪犯对社会有一种应偿还之债,社会因此对罪犯的罪行予以惩罚,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被社会人认为是自然而然,

理所应当的。也即人们常说“天经地义”,中国古代的荀子曾说报应观念“不知所由来”就是说明刑法作为报复的制度化,其合理性植根于人的道德情感,是不言而喻,无需证明的。

美国学者戈尔丁把报应分为两种:最大限度论与最低限有康德说表述的古典形式的报应论,坚持的是一种最大限度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不仅罪行本身应受到惩罚,而且社会还有着对那些有罪和走过失的人施加惩罚的责任。这意味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违反了法律,这种条件决定了他的违法行为或过失应受谴责的——即他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是免除惩罚的理由。这样,一个人就应该是免受刑法制裁的,而且社会有责任惩罚它,不应该让他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不管是最大限度论还是最低限度论,报应论的本质在于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罪恶, 那么刑法就是针对这种犯罪的报应,因此报应可以说是对这种行为的反应,以刑法来反映犯罪,用刑法的痛苦来衡平犯罪的恶意,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理念,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用以形成一种威慑的力量,来使大众对于这种力量普遍的接受并且遵守这种刑法。 …… 此处隐藏:12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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