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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roportional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roportional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行政裁 1

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腐败,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鲁克即提起诉讼。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后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只有在行政权的具体运用中考虑并且实现了立法目的,遵循了立法精神,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这是从政府行政行为的出发点来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条件以及立法目的上所要求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客观规律。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益。最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公正法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行政执法水平。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这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①① 威廉· 韦德(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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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正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公正是可以作为在任何场合下判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公正要求“公正对待”、“相应平等”,要求行政主体平等、无私地行使行政权,平等适用法律。

2.在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的实际运用以及其在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1)“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必然要受到控制和监督,这样一来行政合理性原则就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必须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标准主要有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定的幅度范围而构成行政越权的违法,这是必要但是却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裁量权是否行使的合理适当,如是否违反法定的原意,是否有不相关因素的考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公平正义,等等。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比较而言,“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又构成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控制。在人们长期以来只重视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情况下,着重研究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①。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司法审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司法监督的准则,也是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司法救济的保护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对裁量权的控制领域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要求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理的正当动机,符合法的授权要求;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法定目的,否则就会背离立法的初衷。行政裁量权背离法定目的的表现形式多样,如行政行为人恶意报复,歧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的因素。与案件密切相连的客观情况,必须考虑。与案件没有内在联系的因素不能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例如,党籍,财产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正适用原则。公平公正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社会生活的普遍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实现个案的正义。

(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其不易操作,显得空洞,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力度十分有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客观性较少,抽象性较多,其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所具有的过于抽象和空洞而难以操作的弱点难以得到克服。这一点,在国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上,实质上是采用“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原则。“一般认为,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上,主要有① 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于《汕头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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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项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示公正,拒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超越职权和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标准;对于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示公正,采用的是合理性审查标准”①然而,由于认定滥用职权和显示公平的标准在实际运用中是难以把握,难以操作,这就使得我国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程度十分有限,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就显得空洞。从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依据“滥用职权”作出判决的案例,依据“显示公正”作出判决的案例也很少见。 …… 此处隐藏:138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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