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论文大全 >

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的类型化保护(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二) 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的独创性考量 人工神经网络系统的输出结果能否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 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独创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其内涵却并未提及

  (二) 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的独创性考量

  人工神经网络系统的输出结果能否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 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独创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其内涵却并未提及。虽然关于独创性的具体标准仍存在争议, 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否认创作应当能够产生多种表达可能, 若某一过程仅能产生有限的表达形式, 则难以被认为是创作。作品的形成过程必须留有供创作主体发挥智力空间进行多样化创作的余地, 作品中必须包含人类的创作因素是独创性的内在要求。

  人工神经网络系统的数据库及程序运算规则在研发完成之际已经相对固定 (除非后续扩张或修改) , 即便假设人工神经网络能够成为创作主体, 但由于其运行过程仅仅是对既定规则的计算, 人工神经网络系统能发挥其“个性”的空间几乎不存在, 因此其输出结果不能被认为是创作的成果。就最终成果的外观表达而言, 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的结果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没有任何区别, 因此当输出结果具备一定高度的创作水平时, 似乎也应当如人类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但并不是所有具备一定创作水平的事物都可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只有当其包含人类创作因素时才能满足版权法的要求。大自然中不乏优美的风景奇观, 如张家界的“采药老人”峰, 其中蕴含的美感让人心旷神怡、赏心悦目, 但这些风景却不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为自然景观的形成过程不存在任何人类的创作因素。版权法注重的不仅是作品的呈现形式, 还有作品的创作过程。版权法保护的权利主体是能够主动创作, 以作品表达思想感情的群体。人类的创作因素在作品形成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作用。如果人工神经网络的输出结果不包含人类的创作因素, 则很难认为其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

  (三) 国内外的司法实践

  即使在美国这样极度重视版权财产性质的国家, 也无法否认人在版权法中的重要价值。美国法院在判决中的态度虽然存在分歧, 但大多数法院也持相同观点:版权法保护的是包含人类智力创作因素的作品。

  1995年的Urantia Foundation v.Maaherra案中, 原告称被告抄袭了涉案作品《神的启示》。原告称这部作品完全是根据神的指示完成, 不存在人类创作成分, 应当作为神创作的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被告抗辩称其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 因为其中并不包含人类创作成分。虽然版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只能由人类创作, 但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要获得版权法保护, 必须存在人类创作成分。虽然原告称不存在人类智力创作因素, 但法院认为《神的启示》至少在内容的组织编排上承载了人类的智力性劳动, 且这种创作水准也不是过于微不足道、可以被忽略的程度, 因此涉案作品可以得到普通法上版权法的保护。5

  类似的, 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在2016年的黑冠猕猴自拍案中也否定了非人类创作的可能性。一只名为鸣人 (Naruto) 的六岁黑冠猕猴使用被告斯莱特 (Slater) 的相机拍摄了多张自拍照。善待动物组织起诉称被告侵犯了鸣人的版权。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并未明确表示将权利人或者法定资格扩张至动物, 相反版权法中没有一处提及动物。美国版权法不保护动物, 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6美国最高法院在分析版权人的时候, 也屡次提及的是“人”或者“人类”。美国版权局在2014年12月发布的《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具体讨论, 也认为动物创作的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 如纲要第306节, 美国版权局表示作品只能由人创作。

  我国版权法中对作者人格权的重视程度近似于大陆法系, 因此人的因素更加不可或缺。我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以让人类发挥智力创作空间的创作成果, 完全脱离人类控制的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016年, 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的“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案中, 原告高阳、邓佳欢将相机固定在气球上并设置为录制状态后, 将气球放飞, 相机自动录制了一段视频。在录制过程中, 气球的飞行路线和相机录制的场景完全脱离人类操控。被告在宣传视频中使用了原告利用气球录制的视频的截图,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视频中的截图, 侵犯了其对摄影作品的着作权。朝阳法院一审认为, 在气球放飞之前, 原告高阳、邓佳欢除了构思出拍摄创意以及固定气球的体力劳动外, 并未付出创作作品所需要的智力劳动。在气球升空后, 原告对于气球的飞行以及相机的录制即无法继续操控, 气球随着气流任意自由飞行, 相机的录制也是随意自动的。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拍摄对象的选择, 拍摄时机的把握, 拍摄角度和距离的调整, 光线、色彩、明暗等各种拍摄元素的运用, 已经无从谈起, 视频录制过程基本没有人的智力因素介入, 拍摄出来的结果不是源自人的创作行为, 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7

  无论是着重于保护作品财产权利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 还是兼顾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我国版权法, 都要求作品必须包含人类的创作成分, 体现人类的思想情感, 含有人类对于词句、色彩、线条等作品构成要素的独创性选择和编排。由于人工神经网络的运行过程实质上是对固定规则的运算, 人类无法参与、无法干涉其运算过程, 也就不存在使人或者人工神经网络自身能够发挥智力创作空间的余地。因此完全由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的结果无法符合现行版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

  二、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的类型化保护

  虽然人工神经网络的运行过程不存在人类参与创作的空间, 但这并不能将人工神经网络的输出结果完全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人工神经网络的自行运算过程固然不属于“创作”, 但其输出结果在版权法中能否获得保护以及能获得什么样的保护, 还要判断最终的结果是否存在人类的创作因素。根据人类的参与程度, 可将人工神经网络的功能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人工神经网络为辅, 人类创作为主, 即人工神经网络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二是人工神经网络为主, 人类参与为辅, 即人工神经网络自主运作, 人类的参与程度为零或者过于微不足道。

  (一) 作为辅助创作工具的保护模式

  1993年, 斯科特完成并出版了一本名为“Just This Once”的书, 这是一本模仿杰奎琳·苏斯曼的风格写成的小说。这部小说的意义不在于其文学价值, 而是其被写成的方式。斯科特首先编写了一个仿照杰奎琳写作风格的专业系统, 再利用其进行写作。根据斯科特所述, 其本身独立完成整本书的四分之一, 写作系统写了大概四分之一, 剩下的由其和写作系统共同完成。8在这种情境下, 写作系统充当的角色即被认为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辅助工具。“Just This Once”中的大部分智力性创作表达由斯科特完成, 因此斯科特有权主张对最终输出作品的版权。 …… 此处隐藏:13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的类型化保护(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fanwen/1131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