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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本文关键词: 律例,血亲,复仇,大清,司法 《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本文简介:摘要:中国社会素来有杀人者死的传统,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

《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本文关键词:律例,血亲,复仇,大清,司法

《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本文简介:摘要:中国社会素来有“杀人者死”的传统,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是愈来愈严格的。到清朝的时候,从《大清律例》对复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复仇案的判决来

《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本文内容:

  摘要:中国社会素来有“杀人者死”的传统, 法律机构发达以后, 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 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 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 须受国法的制裁。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 国家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是愈来愈严格的。到清朝的时候, 从《大清律例》对复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复仇案的判决来看, 传统法律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峰。不过复仇的习惯早已深入人心, 所以即使历朝历代三令五申, 仍不能根绝此种现象。

  

  关键词:血亲复仇; 清代; 制度规制;

  

  一、血亲复仇现象概述

  

  血亲复仇, “各国、各地区早期法制史上制裁违法行为, 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基本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表现为‘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形式, 即在发生伤害时, 由受害人血缘亲属团体 (家庭、氏族) 向加害人或其血缘亲属团体进行对等报复, 使受害者亲属团体得到一种感情上、心理上的满足, 同时对同类行为起到一种抑制作用。在社会公共权力不发达的情况下, 这种制度就成了维护正常秩序的主要方法。” (1) 简而言之, 血亲复仇是指受害者的直系亲属向加害者 (极少数情况下也包括加害者的血亲) 复仇。《礼记·曲礼》中说, “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礼记·檀弓》记载了孔子与子夏的对话, 子夏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 不仕, 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 不反兵而斗。” (2) 为报父母之仇, 孝子不仅不入仕, 而且睡觉都得枕着武器, 不论在哪里碰到自己的仇人, 都应该立即采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 传统中国社会维系和看重的是父系血统, 所以如果母亲的兄弟姐妹乃至母亲的父母遭遇不幸, 孝子并不会对自己苛加报仇的义务。从留存下来的案例来看, 笔者也尚未发现相反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 本文试图讨论的复仇, 排除了为朋友、老师及君王等复仇。

  

  二、清代对血亲复仇的规制

  

  (一) 清代律例对于复仇的规定

  

  根据《清律例·刑律·斗殴下·父祖被殴》的规定:

  

  1.如果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 而子孙不告官, 擅杀行凶人者, 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 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

  

  2.咸丰二年修改例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 凶犯当时逃脱未经到官, 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 照擅杀应死罪人律, 杖一百。

  

  3.其凶犯虽经到官, 拟抵或遇赦减等后, 辄敢潜逃回籍, 致被死者子孙擅杀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4.若本犯援例减等遇赦回者, 子孙仍有复仇者, 则按谋故杀问拟, 入于缓决, 永远监禁。

  

  5.如果释回之犯向死者子孙寻衅争闹或言语讥诮, 有心欺凌确有实据者, 即属怙恶不悛, 死者子孙忿激难堪, 因而起意复仇杀死本犯者, 仍于谋故杀本律上减一等, 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根据《周礼·地官司徒》的记载, 父兄之仇皆使远避以和难, 不避则执之, 这是调人的职责之一。后世的法律也有会赦移乡的规定, 防止死者的亲属寻仇。清代的法律虽然没有此项规定, 但条例中明确规定, 若本犯援例减等遇恩遇赦回者, 子孙仍有复仇者, 则按谋故杀问拟, 入于缓决, 永远监禁。由此看来, 清代由前代的消极预防转为积极的明令禁止, 法律的决心与力量都增强了。

  

  (二) 清代司法实践对于复仇的限制

  

  1.国法已伸, 不得复仇

  

  沈万良之父沈三行窃拒捕, 被事主王廷修发觉赶殴致死。王廷修拟徒。沈万良于十余年后, 将已伏罪的王廷修乘机杀害。后沈万良照故杀问拟, 拟斩候在案。 (3)

  

  又如赵秕麦扎死赵大典, 拟绞减流, 释放回籍。死者之子赵宗孔触起前忿, 将本犯致死。后赵宗孔入于缓决, 永远监禁, 成为成例。乾隆四十二年的上谕说的很清楚:“生杀悉由狱司, 岂容一介不逞之徒, 私行报复?况国法已彰, 则私恨已泄, 仇杀之端, 断不可启。”

  

  2.对复仇对象的限制---止于本犯正凶, 不得滥杀

  

  张才德受母命蓄意为父复仇, 谋杀本犯的七岁幼子, 以谋杀处理, 并无宽宥。

  

  舒才贵之父舒金, 被王章等共殴身死, 王富贵戳瞎舒金一目, 拟徒发配, 后偷偷逃回。舒才贵遇见拢拏, 王富贵拔刀向砍。舒才贵夺刀回砍, 致伤其顶心处而死。由于王富贵并非殴打舒才贵之父舒金致死的正凶, 所以不能以擅杀应死罪人律对舒才贵拟杖, 后依擅杀律拟绞。换言之, 复仇的对象限于杀人者, 死者的子孙不可迁怒于杀人者的亲属, 也不能向除正凶外的案内其余人复仇。

  

  3.对复仇时间的限制---区分当时与他日

  

  法律体谅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的子孙的激切心情, 规定如果于当时杀死凶犯的, 不用接受任何处罚。但稍迟就以擅杀论, 要被处以杖刑。

  

  4.对复仇者的限制---限于为人子孙者

  

  李宝禄等因胞侄李加松行窃族人李智谋, 被族人李永选拉问拷伤致死, 李永选当时逃避。后来李宝禄等途遇李永选, 当即捉拿送官。因李永选逞凶向殴, 该犯等恐其复逃, 共殴致死。查, 李永选如果确系致死李加松罪应绞抵正凶, 该犯李宝禄系李加松有服亲属, 其将李永选共殴致死, 即属擅杀应死罪人, 自应按律拟杖完结, 而不区分是否登时。 …… 此处隐藏:63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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