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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871-2014特殊作业安全规范(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9
导读: 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2.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2.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

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2.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2.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

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

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8.2.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

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

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2.8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

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2.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8.2.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

场。

?8.2.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

施工。

吊装作业编辑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 不同分为:

?a) 一级吊装作业:m >100t;

?b) 二级吊装作业:40t≤m ≤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m <40t。

作业要求

9.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

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9.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

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特殊作业规范

9.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9.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9.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9.2.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9.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9.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

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后,再吊起;

?c)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

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

幅机构的制动器;

?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 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9.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

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

吊斗等不应装满;

?d) 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

就位;

特殊作业规范

?e)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 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9.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

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9.2.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

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临时用电作业编辑

10.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

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10.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0.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0.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0.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

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0.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

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b)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

级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c)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

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

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

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

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

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

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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