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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4
导读: b) 应在标志的背面均匀涂覆胶粘剂固定牢固。 5.4 采用镶嵌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在镶嵌面预留出基槽; b) 基槽镶嵌面基层要处理成粗糙面; c) 基槽内部必须清理干净并要充分湿润,但不得积水。 5.5 采用

b) 应在标志的背面均匀涂覆胶粘剂固定牢固。

5.4 采用镶嵌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在镶嵌面预留出基槽;

b) 基槽镶嵌面基层要处理成粗糙面;

c) 基槽内部必须清理干净并要充分湿润,但不得积水。

5.5 采用钉挂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保证标志与固定面的间距不超过5mm;

b) 对于圆形、三角形标志,不应少于3个固定点;对于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

c) 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5.6 采用螺钉紧固式工艺时,必须保证标志后背附件与固定面紧密接触,螺钉间距不应超过0.3m。

重庆市消防验收地方标准

6.1 消防安全标志验收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标志产品验收和施工质量验收。

6.2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查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及有关资料;

b)

标志的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消防安全标志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划痕、无碰伤、无变色、无气泡、无起鼓;标志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不矛盾、不重复。

6.3 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安全标志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和本规范有关设置技术要求及施工要求;

b) 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

c)

消防安全标志采用镶嵌式工艺施工后应平整,镶嵌缝隙应密实,嵌缝宽度应均匀,镶嵌平整度、嵌缝尺寸等不应大于有关建筑施工和装修标准的规定;

d) 消防安全标志固定应牢固,无歪斜、无松动、无缺棱掉角等缺陷;

e)

消防安全标志的验收抽查数量:走道、前室和楼梯间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重要设备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抽查,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处以上。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对本规范有关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应按有关的标准、规程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目 次

前 言 Ⅰ

1 范 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 语 1

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1

4.1一般规定 1

4.2设置场所及部位 2

4.3设置要求 3

5施工要求 3

6验收要求 3

重庆市消防验收地方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5

条文说明 6

1 范围

本章确定了本规范的使用范围,主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建筑物以及疏散扑救较为困难的地下建筑和无窗建筑。对于工业建筑,由于人员相对较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建筑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介绍了本规范引用的规范文件,不排除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过程中需要引用其它标准的可能性,但所引用的其它规范的条款不应与本规范的原则相抵触。

3术语

3. 1 - 3. 3本条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不同类型。

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电光源型、电子显示型)和光致发光型(蓄光自发光型等),本规范中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包括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内的消防应急标志灯,但不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有应急照明作用的标志等。

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

不同建筑需要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不一定一样,需要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的高度与空间大小和规模、疏散难度、内部平面布置特点、以及人员对建筑的熟悉程度和身体状况与体能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用什么类型的标志。

4.1.2

消防安全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应理解为人员到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至少能够看到下一个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能与周围环境明显区别,并且不被遮挡。

4.1.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或词不达意、图形与文字矛盾,或前后标志相互矛盾,或整个消防安全标志系统不完整,有的部位设置、有的部位不设置等情况。

4.1.4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就是为了清楚地告知人员疏散路径或消防设施设备的的设置位置,能正确地指示人员行为,便于紧急情况下人员能迅速采取合适的行动。

逃生的最佳路线是指火灾时,人员从其所处空间走向附近安全出口的最佳路线,一般为最短的路线。

4.1.5

此条文参照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提出,一般场所限定5秒时间,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秒。

4.1.6 本条对使用光致发光型标志的场所和光源条件做了规定,设置光致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内的光源应符合此要求。

光源亮度不足或红光较高均会影响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的发光效果,导致发光亮度不足。

4.2 设置场所及部位

4.2.1 这些条文根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重庆市消防验收地方标准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的火灾伤亡事故情况,明确了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的具体建筑类型。

在实际当中发现,有些建筑或场所的面积总体不是很大,比如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疗养院、医院门诊楼、住院楼等,但使用人员为学生、小孩、老人、病人等特殊群体,行动不是很方便,且火灾时往往正常供电中断,应急事故照明亮度较弱,疏散比较困难。故规定在安全出口上方、内走道、楼梯间转角处等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是指凡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疏散出口通常是指通向疏散走道的门。

4.2.2

在这些条文中规定的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具体设置建筑和场所,有的是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没有明确的原则规定,但人员比较密集,有必要在主要疏散路线设置疏散标志,有的则是根据大空间的人员疏散要求规定的。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宾馆、商店、商场、观众厅、展览厅、候车厅、候机厅、候船厅、轻轨地下站站台等大空间场所,一些人员密集或经常需要留宿,且建筑布置复杂或人员对建筑内部布置不很熟悉,应尽可能在醒目位置或人员经常通行的场所设置发光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告知人员如何疏散和疏散有关的途径、通道、出口位置等。应在其疏散走 …… 此处隐藏:22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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