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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发[2006]148号解读(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8
导读: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 1986 26号、中办发 1985 67号、厅字 1985 340号、劳人薪 1985 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 1986 26号、中办发 1985 67号、厅字 1985 340号、劳人薪 1985 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关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技师19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对符合陕政办发 1998 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它机关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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