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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1
导读: 3.22 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recovery and purification faclities 指净化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C1iQ1i C2iQ2i C1iQ1i 式中: η:设施

3.22 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recovery and purification faclities

指净化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C1iQ1i C2iQ2i

C1iQ1i

式中:

η:设施净化效率,%。

C1i、C2i: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管污染物浓度,mg/m3。

Q1i、Q2i: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管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 3.2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2016年10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表2中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表1 大气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 颗粒物

适用工艺 染料尘、颜料尘、炭黑尘、钛白尘 其他颗粒物 所有企业 所有企业 所有企业 所有企业 所有企业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的排气筒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铬及其化合物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a

50 7 所有企业 2.0

(NMHC)

a: 当NMHC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表2 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7

污染物 苯酚 苯乙烯 甲醛 环己酮 醛、酮类 乙酸酯类 丙烯酸酯类

污染物排放监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kg/h mg/m 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

的排气筒

8 异氰酸酯类

9 苯胺类

10 氯化氢

11 挥发性卤代烃

a: 当挥发性卤代烃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b: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 自2016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3 表4中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表3 大气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 颗粒物 铬及其化合物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NMHC)

浓度限值 0.50 0.05 0.1 0.2 0.2 4.0

表4 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 1 苯酚 2 苯乙烯 3 甲醛 4 环己酮 5 乙酸乙酯 6 苯胺类 7 氯化氢

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浓度限值 0.02 0.42 0.05 0.14 1.0 0.10 0.15

4.3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3.1 自2016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3.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5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1

污染物

非甲烷总烃(NMHC)

浓度限值 10.0

4.4 工艺控制要求

4.4.1 现有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下列工艺控制要求。 4.4.2 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VOCs易散发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他覆盖物(加料、检测除外),覆盖率应≥90%,覆盖率按照式(1)进行计算。

覆盖率 (1

有可见非密封段的周长

100% 式(1)

盖子的周长

4.4.3 VOCs易散发设备或容器的存储应该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

4.4.4 槽车和储罐之间溶剂转移过程中应该设置蒸汽平衡系统或者废气收集处理等其他等效措施。 4.4.5 根据储罐的容积大小和储存溶剂的挥发性,应该优先选择内浮顶罐,或者固定顶罐应设置呼吸阀、呼吸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4.4.6 储罐存储的原辅物料必须密闭管道输送至生产装置。 4.4.7 投料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

4.4.8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4.9 针对溶剂使用环节易泄漏的部件应该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制度,记录存档。 4.5 废气收集、处理和排放

4.5.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溶剂清洗环节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系统。

4.5.2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具体高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

4.5.3 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统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5.4 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4.6 管理要求

4.6.1 企业应按照附录B建立VOCs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4.6.2 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B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两年。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 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5.1.4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5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1.6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或HJ/T 75、HJ/T 76、HJ 732的规定执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HJ/T194的规定执行。

5.1.7 采样气袋应使用表面光滑程度和化学惰性相当于或优于PVF聚氟乙烯(Tedlar)材质的薄膜气袋,注入标准气体放置24小时后浓度衰减率应不大于15%。 5.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 …… 此处隐藏:313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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