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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4
导读: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党委、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XX〔XX〕33号)和XX市委、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党委、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XX〔XX〕33号)和XX市委、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和XXXX、XX、XX、XX全会精神,以x理论、“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XX第x次党代会要求,加快依法治区进程,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区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与水平,为奋力建设宜业宜居山水园林XX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XX年底前,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XX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区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有步骤地推进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到XX年底全面形成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一)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继续推行我区法律顾问团制度。法律顾问团主要为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为区直部门、人民团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诉讼等非咨询类服务,由区直部门、人民团体自行聘请的律师提供。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职责。XX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同时,XX镇、各街道办事处可以联合或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系本单位在职在岗在编公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已满一年;符合《律师法》项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二)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重大决策、全面深化改革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2.受委托起草或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等草案;

3.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及有关合同的起草、审查、修订;

4.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要资产处置;

5.参与重大和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6.参与重大和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7.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8.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9.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

10.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办理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也可采取以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三)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党政机关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被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养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行业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并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察、公示遴选确定后,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专业审慎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聘用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顾问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四)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解聘条件。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年度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2.不遵守保密法及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3.在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请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4.违反法律顾问职业操守,给聘请单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依法可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区属国有企业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系已依法与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且已满一年;符合《律师法》规定。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复议等案件;

6.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职责。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参照前述关于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管理体制,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一)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置及职责。XX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选聘、协调等日常工作,区司法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XX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充分挖掘本单位法律人才,综合考虑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其中具备下列条件,经XX司法厅和司法部考核合格的,由司法部向其颁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 …… 此处隐藏:24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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