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培训讲义】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讲义(2)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例题·多选题】(2008年)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下列有关税法与刑法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法属于权力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B税收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形式
C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D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体现了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
E对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不一致
『正确案』BCD
『案解析』从税法与刑法区别而言: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建立正常的纳税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建立正常的纳税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A不正确。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E不正确。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本节共3个问题:
1概念与特点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了解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及含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例题·单选题】(2009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B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D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正确案』D
『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注意多选题)
2税务机关职责(注意多选题)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有新增P19,共14项(注意多选题)
2纳税人义务——有新增P22,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
A税收检查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税收法律立法权
『正确案』D
『案解析』税收法律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例题·单选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下列行为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A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B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C依法注销税务登记
D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
『正确案』D
『案解析』ABC选项均是纳税人的义务,只有选项D属于权利。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一)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例题·单选题】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
A纳税人办理或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B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同时存在
C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D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
『正确案』C
(二)变更原因--5条(注意多选题)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消灭原因--5条(考过多选题)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例题·多选题】(2008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正确案』ABC
『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
(本节考点较集中,每年有多个题目)
本节共两个问题:实体法是重点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掌握)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是()。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3)税目
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
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①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如:消费税。
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细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确定税目往往同确定税率同步进行,并以税目税率表的形式表示出来,下列税种未列示税目税率(额)表的是()。
A消费税B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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