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3)
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三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
量周期。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
第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
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
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
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
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
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
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
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
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
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
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
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
定。
第九十四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
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
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五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
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九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七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
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九十八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
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
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
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
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
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
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
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一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
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
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
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
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
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
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
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
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
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 …… 此处隐藏:20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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