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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 IDC 终审判决书 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发布时间: 作者: 注: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本判决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涂黑隐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发布时间: 作者:

注: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本判决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涂黑隐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

*******************************。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Scott A. McQuilki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系公民代理。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为公司)与上诉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将该三公司统称为交互数字)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赵烨,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斌、廖婷婷,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劭君、廖婷婷,交互数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轶峰、祁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l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皆为交互数字公司(lnterDigital,INC)的全资子公司。该三公司虽然属于不同民事主体,但其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相同,对外统称为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其在经营中分工缜密,每一个民事主体通常实施一个完整法律行为的不同环节,构成共同诉讼的主体性质和形式。多年以来,交互数字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专利权通过种种方式纳入无线

通信的国际标准,并以此形成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华为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交互数字为专利权人的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法院同时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给华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过高定价行为、停止差别定价行为、停止搭售行为、停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以及停止拒绝交易行为;二、交互数字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华为公司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三、交互数字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华为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交互数字共同答辩称,一、交互数字不认可华为公司所主张的相关市场的划分。仅凭交互数字自身的必要专利涵盖的技术不

可能制造任何终端产品。本案当中相关的地域市场应该是全球市场,而不是华为公司所划分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二、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能力。三、交互数字没有实施任何违反反垄断法、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四、交互数字没有给华为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交互数字公司除上述答辩意见外,还辩称,其既不是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和专利权人,也不是具体许可合同的谈判人,其仅仅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华为公司所称的其高管和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高管混同的问题,需华为公司举证证明;即使两公司在高管上有重合,亦不能否定其独立法人人格。故此,交互数字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华为公司的情况

华为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讯设备,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的设备及维修,技术咨询服务等。

华为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华为公司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人民币16556百万元,同比增加24.1%,投入51000

多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46%)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及中国等地设立了20个研究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为公司累计申请中国专利3186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8892件,海外专利8279件,已获授权专利17765件,其中海外授权3060件。截至2010年年底,华为公司加入全球123个行业标准组织,如3GPP、IETF、ITU、OMA、NGMN、ETSI、IEEE和3GPP2等,并向这些标准组织提交提案累计超过23000件。华为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将其区域分部划分为中国和海外。2009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490.59亿元人民币。2010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851.76亿元人民币。

(二)交互数字基本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均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是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对外统称为 InterDigital Group (交互数字集团)。本案中Lawrence F. Shay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总裁,也是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

司、交互数字公司的 …… 此处隐藏:67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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