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刑法的概述
1,我国的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刑法的性质包含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
3,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
4,刑法的体系:总则与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节不是必备)
5,刑法解释:1正式的刑法解释。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学理解释
6,刑法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基本要求是:(1)罪行法定化(2)罪行实定化(3)罪行明确化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了刑法轻重。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第一,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领海,领空)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外交刑事豁免,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
刑法的规定,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地区)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犯罪的,我国驻外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二,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
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以追究。
第三,保护原则:
第四,普遍原则:
综合采纳:
司考 刑法总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溯及力: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不能加以适用的问题。
刑法溯及力的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法定最高刑中哪一个轻
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高刑完全一样;然后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看法定最低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
如果法定最低刑也一样,适用旧法。)
第四章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三)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
某一方面,例如侵犯人身权的同类客体是人身权利.(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
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与次要
客体随机客体。
第三节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
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
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
是。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具有以下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处于核心地位。
司考 刑法总则
第二节: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
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由自然人和单位实施的行为。
2, 有意性。从主观上看,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
3, 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4, 刑事违法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 反射动作。
2, 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
3, 身体受暴力强制形况下的行为。
4, 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 作为,是指犯罪人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特殊性在于, (1),作
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作为不是尽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
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3),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二)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构成刑
法中的不作为需要的必备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
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逃税罪,遗弃罪)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消防员,
医生)C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汽车司机肇事撞人)。(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
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赡养父母)。(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第四节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
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等。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分类:(一)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二)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具有特殊身份,特
定职务的人,特定职业的人,特定法律地位的人,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被逮
捕或者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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