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企业破产桉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破产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2007-0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决定由市高院统一编制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于2007年7月开始第一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
凡北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上述中介机构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参加了执业责任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具体的申报条件、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评分标准、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时间,请查询北京法院网(http://doc.guandang.net),或到市高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领取书面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7-07-09 13:53: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决定由市高院统一编制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于2007年7月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凡北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参加了执业责任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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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市实际,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额为100个(其中律师事务所65家,会计师事务所3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2家);第一批个人管理人名额为20个(其中律师10人,注册会计师10人)。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4、业务和从事破产清算工作或其他清算工作的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或者法律、会计、经营管理专业的学历证明;
3、业务和从事破产清算工作或其他清算工作的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从事破产清算工作或其他清算工作的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市高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进行评审。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市高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申报表可从北京法院网(http://doc.guandang.net)下载或到市高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领取;第一批管理人名册申报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市高院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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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2、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北京日报》、北京法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4、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5、审定后的名册将在《人民法院报》、北京法院网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6、评分标准及评审程序由市高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5分)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每满100万元,计1分;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20分。
②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0分。
③执业表彰。最近3年内,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每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机构规模(25分)
①从业人员。每拥有1名专职律师,计0.2分;超过5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②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面积每满100平方米,计0.5分;不满100平方米的,不计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0分)
本所受聘于清算组并由所内现任专职律师办理的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每1件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20分。
4、执业能力(10分)
最近3年专职律师人均每年办理商事诉讼案件,或者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律师业务达到3件的,计5分;超过3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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