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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旧对照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3
导读: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加粗为删掉部分) (加粗为新增部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加粗为删掉部分) (加粗为新增部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1 号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第 3 号 自 2014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第一条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我国融资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 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 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 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 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规,制定本办法。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

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 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 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 行金融机构。 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 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 “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 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名称中使用 “金融租赁” 字样。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 租 赁 业 务 或 在其名称中使用 “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 所称融资 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

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 租赁物 和供 货人 的选择 或认 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 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 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 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 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 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 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 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 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 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 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 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 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 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 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 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 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 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 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 租赁方式。 赁方式。

第 五条

本 办法所 称关 联方

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 关 企业 会计 准则规 定的 关联 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 第

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 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 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 终止 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 第 七 条 申请设立 金融租赁 公 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定的出资人; 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 司章程; 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 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 定的章程; 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 人 民币 或等 值的可 自由 兑换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 货币; 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 从业人员; 人 员中 具有 金融或 融资 租赁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工作经历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 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 不低于总人数的 50%; 险防范等制度; (五)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 关的其他设施; 管 要求 相适 应的信 息科 技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构 ,具 有支 撑业务 经营 的必 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 具 备保 障业 务持续 运营 的技 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 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性条件。

8-14 取消出资人制度

8-16 变成发起人制度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

出 资人 分为 主要出 资人 和一 起 人包 括在 中国境 内外 注册 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 的 具有 独立 法人资 格的 商业 资 额占 拟设 金融租 赁公 司注 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 册资本 50%以上的出资人。一 营 业务 为制 造适合 融资 租赁 般 出资 人是 指除主 要出 资人 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 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境 外注 册的 融资租 赁公 司以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 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主 要出 资人 作为申 请人 向中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提 是 指除 符合 本办法 第九 条至 出申请。 第 十一 条规 定的发 起人 以外 的 其他 境内 法人机 构和 境外 金融机构。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 第 九条 在中 国境内 外注 册的

要

出资 人应 符合下 列条 件之 具 有独 立法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一: 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 立法 人资 格的商 业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金 融监 管机 构要求 且不 低于 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 8%; 险管理体系; (这点提前了)

2.最近 1 年年末资产不低 (三)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 于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 低于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由兑换货币; 3.最近 2 年连续盈利; 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 ( …… 此处隐藏:80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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