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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法律,经济法,论文 企业并购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薛爱娟 一、问题的提出 在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规范化与法制化,确保实现企业并购对国家、社会、企业的意义和作用的实践中,要考虑的问题很多,有关企业兼并、并购的论文中也已有许多阐述。笔者认为,就当前

法律,经济法,论文



企业并购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薛爱娟
一、问题的提出
在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规范化与法制化,确保实现企业并购对国家、社会、企业的意义和作用的实践中,要考虑的问题很多,有关企业兼并、并购的论文中也已有许多阐述。笔者认为,就当前我国企业并购实践看,至少以下几个问题是比较突出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一)并购中政府不适当的干预问题
我国企业并购借助于行政行为而兴起,这决定了企业并购过程中,政府的行政行为对并购的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企业并购的实践中,由政府用“拉郎配”的方式强行包办企业并购,使得优胜劣汰的并购搞成了“均贫富”的手段,这种并购带来许多弊端:(1 )政府经济职能与非经济职能的混同,导致企业并购的行政性垄断,削弱了优势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势头;(2)政府的干预行为违背市场规律, 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3)政府实际上成为企业经营亏损的补贴者, 不利于企业的自我约束;(4)导致一些先进企业背上劣势企业的包袱, 经济效益严重下降;(5)优势企业害怕并购劣势企业,没有并购的动力。
(二)产权不明晰和无形资产的处置不正确问题
就程序而言,企业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注:引自侯作前韩成峰《浅议企业并购中无形资产的处置》,载于《山东法学》1999年第1期)在我国, 产权不明晰给企业并购增加了难度,并会造成的并购后各方利益冲突。产权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产权明晰,合作的概率则大,而如果产权模糊,达成协议的可能则小。(注:转引自郭富青《论我国企业兼并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载于《法律科学》1997年第4 期)我国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企业经营管理。从并购方看,由于所支付的产权转让费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中有企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又有银行贷款与发行股票和债券募集的资金。按现行法律规定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但按经济理论,企业自有资金是分得的经营利润的一部分,如果把用这部分资金购买的产权等同于国有资金购买的产权,优势企业就不愿去并购劣势企业。
正确分析和界定企业资产,科学、准确
地评估资产,合法公正地处置资产,对发挥企业并购对国家、社会、企业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资产评估和处置中,并购双方只重视实物形态的资产,工业产权和其它无形资产常常被忽略。
无形资产评估中突出的问题是评估不科学、不准确,任意性大,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出多门”,割据现象严重。第二、方法

法律,经济法,论文

不科学。一些评估单位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错用评估方法。第三、非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是空白。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针对国有资产的,而非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无相关规定。
无形资产处置中的主要问题是:无形资产在投资时,往往估价过高和违法处置,如把商誉、管理等无形资产都拿来作投资:而无形资产在转让买卖时又常常估价过低和严重流失。尤其是并购中离开企业的业务骨干,他们带走了有关信息和资料,易造成商业秘密、供销网络、管理等无形资产的损失。一般来说,被并购企业的商标等在并购后常被闲置不用,这也是资产的变相流失。
(三)外商大规模并购我国企业的问题
自90年代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并购中国企业已成为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新倾向。这一倾向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但从我国长期经济的发展来看,可能会产生以下负效应:
1、我国民族工业的市场资产被外商挤占。 随着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数量的激增,我国部分产业已出现为外商控制和垄断的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外商借并购国有企业之机,正在打入我国政府限制外资进入的重要行业,如商业、交通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冲击。
2、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正如前文所述,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缺乏制度保障,因而评估和处置中难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而有的则高值低估。这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3、阻碍我国获得国际先进技术。 大多数国有企业引进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获得先进设备与技术。但要获得先进技术需要我国能吸收和掌握该技术和设备。如果该技术只是随着外国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该国进入我国,但仍为该国企业所控制,我国不能掌握其核心系统,也不能自主地支配该技术,则该技术不能视为已被我国获得。
(四)被并购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
被并购企业职工安置是企业并购发展的最大障碍。(注:参见郭富青《论我国企业兼并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载于《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为了
降低企业并购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 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政府会对并购活动进行干预,要求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企业并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往往将职工安置作为谈判的首要条件。对于并购企业来说,被并购企业的亏损是有限的,但离退休工人负担是无限的,而对于一些无技术、文化素质不高的工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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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安置也是一个大负担。这样并购企业会觉得并购不如自己新办好而打消并购念头。被并购企业的职工安置也加大了并购后劳动力资源优化组合的难度。
二、问题的解决
解决企业并购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真正发挥企业并购对国家、社会、企业的作用,需要建立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企业并购立法存在如下缺陷:1、散乱、不系统, 缺乏体系效率;2、效力层次低;3、内容不完备,法律漏洞多。(注:参见侯怀霞钟瑞栋《企业并购立法研究》,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2 期)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制定《企业并购法》。《企业并购法》是调整企业并购的“根本大法”,它应在现行《兼并办法》的基础上有重大突破。它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并购的宗旨、原则、政府在并购中的职权、 职责;2、并购方、被并购方的资格和范围及各自的权利、义务;3、并购程序;4、并购中的资产评估、产权归属、收入归属、财政税收管理;5、被兼并方的职工安置;6、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审计、工商、司法、银行等部门的协调、杠杆职能;7、涉外并购中的法律适用等。
第二、完善企业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只对企业合并的批准、合并时的债权、债务清理、合并的登记作了笼统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因而有必要在修订该法时,把有关并购的规范具体化。《公司法》在涉及企业并购问题时也有遗漏,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增设公司之间的控股式兼并和吸收股份式兼并的条款。此外还应注意《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法》的衔接问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多运用证券交易手段,企业并购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产权高度证券化,在证券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并购以争夺控股权的方式展开。因此,这种证券化的并购既要符合《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企业并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完善规范并购行为方面的法律。对并购行为规范是《合同法》、《证券法》、《产权交易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同任务。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许多领域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急需加紧这方面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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