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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三章__第三节_第四节__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 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2.设立登记。3.变更登记。4.分支机构的 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为货币数额。 另外,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 模相适应。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 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察、法官、 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 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 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 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孙某在上海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 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 何进行? A.仅需要在上海申请登记。 B.仅需要在苏州申请登记。 C.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 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 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自己管理。 2.委托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 业事

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 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设定职权限制的效力——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 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 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 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 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 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 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 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 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 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自主经营权、 组织机构设置权、 工资制度决定权、 企业名称专用权、 知识产权、 贷款申请权、 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派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 核算。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不 设置会计账簿。 (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者个人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 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或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 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 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 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0年2月10日, 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 值20000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 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 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 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缴税 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 欠丁100000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 80000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B企业出资 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 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 说明理由。 案例: 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 事务管理、解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 元的货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 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 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 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 首先拨付清算费用。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顺序,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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