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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含合同法)ppt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系统地解释债法原理和合同法 债法总论主讲:韩强 答疑邮箱:hanqiang@http://doc.guandang.net 系统地解释债法原理和合同法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

系统地解释债法原理和合同法

债法总论主讲:韩强 答疑邮箱:hanqiang@http://doc.guandang.net

系统地解释债法原理和合同法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 版社2008年版

系统地解释债法原理和合同法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系统地解释债法原理和合同法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 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 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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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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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 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 法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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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法律关系(Schuldverhä ltnis)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 指向的对象? 内容:债权(Forderung)和债务(Schu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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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Anspruch)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positives Tun,不作为 Unterlassen)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 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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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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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系统地解释债法原理和合同法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 法定主义原则 。 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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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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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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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 Teilglä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 分之债。 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 张请求权(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äubigerschaft) 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 Gläubigergemeinschaft): 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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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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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 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Gattungsschuld):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在 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 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a.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 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b.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 为(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往取债务Holschulden;送付债务 Schickschuld);(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 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 62条第1项、第168条,台民第200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 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beschränkte Gattungsschuld) 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的风险转移:交付;(5)特定之后,债 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6)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 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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