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
东莞市交通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交通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企业,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路桥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企业。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交通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交通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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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交通建设质监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的管理;负责组织监督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面覆盖在建工程的履约监督检查,对当次检查发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即时扣分登记。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对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及时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扣分登记。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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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承接业务、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通过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信誉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交通工程企业信用分值由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构成。综合类分值由企业获奖评优加分等组成;专业类分值为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的不良行为扣分分值;基础分值按100分计算。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工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市交通运输局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交通工程企业信用等级按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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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分在所有信用登记企业中排名前10%(含10%)的为AA级,表示信用优秀;信用分排名前10%-30%(含30%)的为A级,表示信用良好;信用分排名前30%-60%(含60%)的为B级,表示信用好;信用分排名前60%~100%、且不在D级企业范围内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差。
第九条根据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对被评定为AA级、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应当优先选择AA级、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抽查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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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不予参加政府组织本市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4.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或可约定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应通过该年度市交通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为便于对参建企业的信用管理,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主要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基本信息,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并按标准确定信用等级。交通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内部长期保留。
初次进莞、且在莞未有在建交通工程业绩的企业,经办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后,直接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确定(同时具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按最低等级确定)。未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或未办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其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
第十二条交通工程企业信用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和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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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企业良好信誉行为指交通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的良好信誉行为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企业失信行为指交通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的失信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第十四条交通工程企业的失信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失信行为扣分通知书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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