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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详细介绍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在大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商法的形成和演进中,大陆法和英美法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大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详细介绍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在大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商法的形成和演进中,大陆法和英美法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大国际法中的很多原则、规则、内容和体系就直接来源于其中。直到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强势法律体系,仍然对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德法系、成文法系等。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早期英国的法律主要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因此,英美法系又称为判例法系和普通法系。在这两大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罗马法又发挥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作用。

一、罗马法及其对两大法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概述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livilis)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

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二年就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并开始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先后公布了四部法律汇编:(1)《学说汇编》著名法学家著作的片断;(2)《法学阶梯》(Institute),是一种法学教本;(3)《优士丁尼安法典》(Code),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4)“新律”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以后颁布的敕令。以上四种法律汇编,在公元十二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私法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对后世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和深刻的。八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与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的影响

公元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了英国,自立为英国国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王朝。从亨利一世(公元1100-1135年)起,国王开始派遣官员到各地区的地方法院审理案件。国王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很快就成为普遍适用于整个国土的法律。在亨利一世即位至亨利三世逝世(1100-1272)这段时间,国王法院逐步形成了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Common Law)。

罗马法对英美法的影响是通过对英国法的影响来实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原来是由罗马天主教会实施的法律,其渊源主要是罗马法。

(2)商法的影响。商法(Law Merchanot)是从事贸易的商人之间的一种习惯法。1756年孟斯菲尔德法官(Mansfield)成为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首席法官,他通过对具体的商事惯例作出特别判决,把商业惯例吸收到普通法里去。

(3)衡平法。枢密大臣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详细介绍

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由于衡平法院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而他们又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二、大陆法系的地域范围、结构、渊源和特点

1.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整个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和英国的苏格兰,也属于大陆法的范围。

2.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人部分。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在法典的编制体例上却不完全相同,民商分立的编制方法、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3.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律和习惯。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4.大陆法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有一些共同之处:①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②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各国法院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三、英美法系的地域范围、结构、渊源和特点

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Common Law)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缅甸、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和香港地区,南非、斯里兰卡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物。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英美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两部分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 …… 此处隐藏:33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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