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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于联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于联系[大] [中] [小]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1-07-24 17:59 共 48 人浏览 前面论及,权力可以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相对简单,社会权力 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社会权力源自公民间的权利交换与让渡。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于联系[大] [中] [小]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1-07-24 17:59 共 48 人浏览

前面论及,权力可以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相对简单,社会权力 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社会权力源自公民间的权利交换与让渡。例如,社会团体对其成员 管理的社会权力不能违反法律,它产生于社团成员组成社团的合意。我们下文主要讨论国家权力 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与权利有何区别?权力与权利均为支配他人的法律上的能力,具有一致性。在早期阶段, 权利与权力是难分的。罗马法赋予债权人处置债务人的人身的能力就难区分是权利还是权力。随 着强制执行力的国家化,人们逐渐把国家所取得的支配、强制能力称为权力,而把公民正当行为 的能力称为权利。即使在当代,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英美法系不太注重两 者的划分,这是根深蒂固的私法传统使然。在英国人看来,个人与政府应当受制于同样的法律, 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府权力只是私法上类似权利之一种。二战以后此观念有 所松动。大陆法系则素来重视两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直到今天,西方人 特别是英美人士对权利与权力的划分也并不是很严格的。英国法学家沃克仍把部分权力看作权利 之一种。权利与权力的分野在学理上当归功于洛克。在早期社会契约论中,公民的权利让与行为 组成国家。洛克则从权利中分解出“执行权”来,他认为公民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 可转让的,转让的只是“执行权”,洛克的执行权即是权力,这是自由市场经济的政治伦理基础。 1949 年以后,迟至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我国理论上对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仍然是不清楚的,20 世 纪 80 年代中期以后两者的分野才清晰起来。不过,与西方不同的是,我们强调的是权力对于权利 的优先性。直到今天,权利在权力面前仍然处于弱势,这是法治不彰的表现。 权力与权利的主要不同点有: (1)性质不同。权力是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强力,具有公共性; 权利则是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具公共性。这产生了权力与权利行使原则方面的众多差异。权利的 目的在于确认和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利是一种选择自由,可以交换。权力的目的则不在权力 主体的利益,原则上不是选择自由,而是应为,只在极有限的范围内,为公共利益所需才允许裁 量,权力更不能进入交换领域,除非是为了更大的公益,并有法律认可。(2)对立面及其与对立 面的关系不同。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权力的对立面可以是义务、责 任、权利,关系较为复杂。在权力、义务关系中,两者的关系类似于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权力 的“能力”强度大于权利。在权力、责任关系中,两者的关系不对等,权力表现为对责任主体的 利益剥夺直至剥夺生命。权力的对立面也可能是权利。例如,在服务性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表 现为依法给付一定的利益或提供一定服务,或确认某种事实或关系,在此关系中公民获得的利益

就是一种权利,权力的地位相当于义务。(3)影响力不同。就侵害性权力而言,权力主体一般可 直接行使物质强力实现意志;权利主体则只有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请求公权力救济,由公权 力机关行使强力以帮助实现权利。即权利原则上不可自我(强力)救济。早期法律自我救济的范 围较广,现代法律只允许在无法求助公权力救济时才允许私力救济,例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 (4)行使的自由度不同。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可放弃,放弃权力即为废弃职守,要承担法律责 任或政治责任。因为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人的自由空间,如何行为由行为人自主决定;而权力是法 律规定的权力主体的行为,权力主体没有行权与不行权的选择自由。正是从这点上讲,有些学者 认为行权主体没有意志,行权体现的是法律的意志。 权利与权力何者为本源?从根本上说,权利和权力都是社会的产物,与社会不可分离。权利和 权力谁是本源有两种根本对立的理论假设,姑且称为权利本源说和权力本源说。 权利本源说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依此学说,权利是“天赋的”, “天赋”相对的是“人为”。 天赋权利即权利是自然的、天然存在的、或神给的,并非来自人间的力量。依社会契约论,在自 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当人们通过契约转让自己的权利组成社会时,就产生了国家,权力 来自人民权利的让与。当然,正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只是逻辑推论,而非史实。权力本 源说认为权利来自权力。英国流行的“法定权利说”倾向于权利生于权力。边沁曾说:“权利是 法律的产儿,实在法产生实在权利,但假想的法律、自然的法律产生假想的权利……自然权利简 直是一派胡言。”考虑到边沁的法概念是权力、命令说,所以他背后隐藏的是权力产生权利。 1949 年以来由于法律国家主义观念长期流行,权力生法(权利)绝对不能怀疑。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 郭道晖教授率先关注这一课题。 20 世纪将尽之时, 在 还有个别人对郭论进行政治批判。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实质是人及其人组成的社会与公权主体的关系问题。因为权利主体归

根到 底是人,而权力享有者是公权者。无论从发生学还是社会运作过程来看,权利都是本源的东西, 权力则是派生的。 从发生学意义上说,权力是权利客观化这一社会需求的产物,主观权利的存在早于权力。在 早期缺乏公权力的时代,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借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以只具 主观性,是不完善的权利。随着经验和理性的积累,人们逐渐相互承认对方的主观权利,并形成 习惯。这就是习惯的权利。习惯权利取得了主观客观双重属性,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大型社 会里,习惯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的维系,社会就产生出保障权利的公权力。由此可 知,权力的产生是权利保障需要的产物,它使主观的、不完善的权利和确定性差的权利变为客观 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权利。在权力产生之先,权利早已存在。

在社会实际运作过程中,权力也是产生于权利的。在民主制度下,这就是人民主权的理论与 实践。人民凭何形成主权?那就是组成人民的个体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组合形成人民主权,人民主 权产生政府的治权即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在实践上,这就表现为选举制度、选举行为和立宪 行为。在非民主的政体下,通行君主主权,或“权力至上”等其他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君主主权 等各种实际权力从何而来?或至少是何以成为真正的公权力而不是强盗的刀枪?那就是人民的服 从、认可。但是非民主的政体必须宣称权力者是人民的主人才能使自己合法化,所以声称他的权 力来自超人类的神,或同样是超人类的客观外在的人所不能控制的规律,而这些东西的控制者与 认识者是统治者。 现代的权力本源论起码有两个逻辑问题:第一,混淆了权利的法律化与权利的产生两个问题。 就立法确定权利而言, 立法只是将存在于社会或主观意识中的权利法律化, 法律并不产生权利 (起 码权利主要不是权力创造出来的),只是明确权利。退一步讲,即使立法权产生权利,我们进一 步要问,立法权来自何方?立法权不能自己赋予,它只能来自人民的赋予,人民凭什么赋予公权力 以立法权?还是权利。第二,将权力的转移误认为权力的产生。权力本源论者常举的论据是革命产 生权力而后权力产生权利。其实革命只导致权力的转移,而不能产生权力,革命是为了“夺取权 力”,可见在此之前,权力早已存在。退一步讲,即使是革命产生权力,那么革命何以正当?革命 本身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革命产生权力”本身即为“权利产生权力”。且 …… 此处隐藏:319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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