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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摘要:杰里米 边沁(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

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摘要:杰里米 边沁(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著有《政府片段论》和《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

边沁认为,“幸福”或“功利”是可以衡量的,进而推断改进社会的原则应该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幸福到底是什么?怎么才能够做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文章将在下面具体分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可以从量的方面进行衡量并且要通过约束力的制裁才能够实现。边沁的这一理论有着它的优点,但也有着自身局限性,对于 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 介绍

边沁,生于伦敦,一生处于英国革命时期,生活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边沁是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1776年边沁出版了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他在该书的前言中表述了“只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正当’和‘错误’的唯一尺度”。1789年他的最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问世,边沁在这本书中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最高准则,并展开了充分的论证。总的说来,边沁功利主义的目标可概括为最大幸福原则。

2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1 幸福观

幸福是什么?这个范畴可以追溯到古代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其是最高的善。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则统一了幸福与德性,德性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幸福是最高目的。起初人类可能不会追求德性,但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必须借助于德性(知识、美德等),时间长了德性就变成了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性是一种使幸福可欲的工具,德性就是幸福。

边沁把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从认识论领域扩展到道德政治领域,认为感情感觉

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也是道德和社会政治活动的基础。在社会活动领域,边沁特别强调,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他认为幸福是唯一可欲的,我们现在所寻求的各种物质上精神上的东西,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幸福。同样的,无论何种事物,金钱、权力、知识、美德都是追求幸福的一种手段,人们对这些事物的渴望其实就是为了得到幸福,久而久之这些事物也就成了幸福的一部分,所以幸福是人类的最高目的。

对不同的人来说,幸福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有人认为健康是福,有人认为合家团圆是福,也有人认为有钱花是福。。。。。。在网上经常看到的一句话是“幸福是什么?幸福就是猫吃鱼,奥特曼打小怪兽”,虽然有点恶搞,但是想想却还是有那么点意思的。从边沁的幸福观分析来看,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建立在快乐和痛苦之上的,有着是非善恶的标准,并且判断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只要看这种行为的后果能否增加人们的快乐,或减少人们的痛苦。这样看来,小猫满足了自己的温饱问题,并且为人们消除了祸患;而奥特曼则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打败了怪兽,维护了世界的安宁与稳定。可以说这两者都是道德的正义的行为,是能够增加人们幸福的行为。

同样的,对现在的我们来说,幸福也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作为学生,在校园里接受文化知识的熏陶,是为了能够在将来有好的发展,是为了自己以后的能够更加幸福。与此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能给家人,亲友乃至是陌生人带去帮助与关怀,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我们总是希望着能够幸福,也总是期盼着我们爱的人也能够一直幸福,这样看来我们也在践行着边沁的幸福原则吧。

2.2 最大的幸福

功利主义的目标可被表达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蕴涵着集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结论,要求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或为了整体的,长远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眼前的利益。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奉行的准则,对待别人的幸福也要像对待自己的幸福一样。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矛盾时,功利主义强调此时首要考虑的是实现社会幸福,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幸福,凡是能够为别人的幸福而作出自我牺牲的行为,都是功利主义道德所赞美的。总的来说,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

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

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无产主义者对他的这一思想原则褒贬不一,但是就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接近他们的思想的。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在不断的为人民谋福利。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中国也在不断发展自己,提升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强人民的幸福感,提升其幸福指数。

3 幸福的计算

边沁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的单位,并以此对人的行为加以预测,而这种程序就是他的“幸福计算”,包括七项指标:快乐强度、延续时间、发生概率、发生的时间、产生有益后果的概率、产生有害后果的概率和发生的范围。作为一个伦理学术语,边沁认为它是证实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技术。运用这种计算,根据受某一行为影响的那些人的痛苦和快乐,人们就可以计算出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边沁方法的真正激进的本质在于它通过何种途径把此些原则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问题。

边沁从量的方面考察幸福,这是符合唯物主义的,但是质的方面没有考虑到。一般来看,大家衡量幸福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总的来看幸福是一种感受,需要人们去用心体会。

4“约束力”的制裁理论

边沁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实现最大幸福原则,而不是细致地论证它的合理性。他把法律当作实现道德原则的主要手段。他认为,道德义务出于对痛苦的畏惧,也正是这种畏惧构成了所谓的约束力。约束力既是制裁力,又是动力,就是原因,又是手段。约束力是以惩罚为手段来推动一切道德的和合法的行为。广义的说,约束力有四种:物理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这些是边沁法学理论的基础。

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法律的效力在于它能施加所有这些约束力的惩罚,一切惩罚都是恶,但是法律的惩罚只有在以恶制恶的意义上才是善的。

不同的约束力对人们有不同的制约作用,其中政治的约束力最强,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宗教就显得比较弱,但是其约束的范围比较广泛,能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内心进行规范。通过这些来实现更大化的幸福。

5 最大幸福原则的局限性

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不能为了利益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被牺牲了,那也就没有什么社会利益了。边沁的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他 …… 此处隐藏:35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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