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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资料:第三章(2).docx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资 料:第三章(2) 二、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比第二章更全面一些) ⑴改变单位名称 ⑵改变法定代表人 ⑶改变经济性质 ⑷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⑸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 ⑹改变隶属关系

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资

料:第三章(2)

二、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比第二章更全面一些)

⑴改变单位名称

⑵改变法定代表人

⑶改变经济性质

⑷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⑸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

⑹改变隶属关系

⑺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⑻增减注册资本

⑼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⑽改变工商证照

⑾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⑿改变生产经营权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等。

【特别提示】

我国税收管理实行属地征收,跨县(市)变更营业地点不是变更登记能解决的,应当在原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到新营业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先工商后税务)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的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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