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异同?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 是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具体来说,产品质量包括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卫生性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主要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和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及全部领域。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构成产品有两个重要的标准: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工业和手工业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工艺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等。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的产品。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1)初级产品 (2)建筑工程 (3)军工产品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1.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其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自身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消费者接受服务也是为了得到自身所需的生活消费,而不是商业投资。再次,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最后,消费者地位是国家法律确立的,受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从表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似乎仅仅是《产品质量法》在商业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的特殊规定。但实际上两法针对的主体和客体都有一定的差距。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不包括初
级农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服务显然也不是这里指的“产品”。而该法“客体”不包含的这些部分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客体”的范围之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显然《产品质量法》中为生产消费而购买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
这一区分的根据是将商品简单的分为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我认为这种划分是很不科学的。比如文具个人购买是生活性消费,企业购买算生产性消费已很勉强,那么公益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就无从归类了。
比较合理的划分应为非直接用于生产而消费的为一类,都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比如买煤无论是用于单位取暖还是个人生活都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另一类是直接用于生产性消费或重新进入流通而不消费的情况。比如买煤上为了炼钢或转手出售,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只能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这等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范围扩大,避免法律规范的模糊。同时在《产品质量法》中也大量使用“消费者”这一用语,极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混同,建议用“购买者”一词来代替。可以看出两法在“主体”“客体”上都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在产品三包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方面的规定完全相同,这就是《判例分析》一书将其归入《产品质量法》的原因所在。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比《产品质量法》要广泛的多。例如,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安全应受保障的权利,拒绝滥收费用,强行搭售的权利,人格尊严的保护,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索要购物凭证的权利等。这些在《产品质量法》中或未予规定或规定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唯一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消费者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加倍赔偿。这主要是考虑许多消费者在受到欺诈时,考虑到时间,精力等因素而不愿追究,为了鼓励消费者不法商家争取正当权益,从而达到净化消费环境的目的。但立法上这一规定相当含糊“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所付价格的一倍”增加的赔偿是价款的一倍,但为退货而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也是损失,双倍赔偿后对这一部分是否还考虑规定不明。另外消费者购买一套商品或接受一系列服务,其中一项受到欺诈是应就该部分还是全部要求双倍赔偿呢?我认为直接规定为“可以要求就其所付的相应部分的价款双倍返还”较为明
确。
在一本由最高院等几家单位合编的《现行法律判例分析》一书中,《产品质量法》一节中大量的案例是关于消费者因使用商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这种归类说不上错误,但我认为将这些案例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直接明确,也更符合立法原意。为说明这一问题,下面将两法进行一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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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
从表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似乎仅仅是《产品质量法》在商业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的特殊规定。但实际上两法针对的主体和客体都有一定的差距。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服务显然也不是这里指的“产品”。而该法“客体”不包含的这些部分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客体”的范围之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显然《产品质量法》中为生产消费而购买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一区分的根据是将商品简单的分为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我认为这种划分是很不科学的。比如文具个人购买是生活性消费,企业购买算生产性消费已很勉强,那么公益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就无从归类了。
比较合理的划分应为非直接用于生产而消费的为一类,都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比如买煤无论是用于单位取暖还是个人生活都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另一类是直接用于生产性消费或重新进入流通而不消费的情况。比如买煤上为了炼钢或转手出售,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只能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这等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范围扩大,避免法律规范的模糊。同时在《产品质量法》中也大量使用“消费者”这一用语,极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混同,建议用“购买者”一词来代替。可以看出两法在“主体”“客体”上都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在产品三包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方面的规定完全相同,这就是《判例分析》一书将其归入《产品质量法》的原因所在。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比《产品质量法》要广泛的多。例如,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安全应受保障的权利,拒绝滥收费用,强行搭售的权利,人格尊严的保护,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索要购物凭证的权利等。这些在《产品质量法》中或未予规定或规定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唯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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