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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试题(版本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实习报告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第十五周实习 实 习 报 告 系部:法律系 专业:法学 姓名:李金丽 班级:1514102 学号:151410203 指导老师:张强 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通过实践,让学生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检验每一位大学生的专业

实习报告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第十五周实习

系部:法律系

专业:法学

姓名:李金丽

班级:1514102

学号:151410203

指导老师:张强

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通过实践,让学生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检验每一位大学生的专业知识,开阔学生的视野,增长学生的见识,可以为以后学生走向社会打下坚实额基础。

二、实习任务

亲历庭审现场,充分的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结尾时写出自己的实习报告。

三、实习地点及时间

地点: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2 年5月21,22,23,24,25

四、实习流程

周一进微机房查民诉资料,观看庭审现场节目;周二去中院旁听;周三去中院旁听;周四自习;周五观看毕业生论文答辩。

五、实习基本内容

案件一:保证合同(二审)

案情介绍:原告:徐永民(与张丽事实夫妻关系) 被告:李国印(保证人)

原告徐永民、张丽与2010年8月26日向邮政银行借款10万元,在履行了1—7阶段的还款义务后,从第8阶段开始拖欠银行债务2万元。在一审法院中邮政银行把徐永民、张丽(借款人)及李国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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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告上法庭,邮政银行胜诉,李国印(保证人)代徐永民、张丽(借款人)行使了还款义务,同时李国印(保证人)主张对徐永民、张丽(借款人)有追偿的权利,法院判决徐、张应还李10万元。

在二审中徐永民以不知张丽借款以及没有花费为由拒绝一审判决,双方就展是否应该徐永民理赔展开激烈的争论,最后双方都同意法院的调解,我们在等法院的调解结果。

我的观点是:应当驳回诉讼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1>: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担保法》第31 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 张国印有像债务人追偿的权利。<2>同时债务人的分居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人之间起作用。

案件二:劳务合同

案情介绍:原告:河南九头崖食品有限公司(原平顶山食品城) 被告:李某 ( 原康乐食品 厂在职员工)

在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前身于多年前改组的过程中,其职工高社的档案丢失。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高社的名字在除名人员的名单,企业无接收和保管义务,故其对其档案的丢失无赔偿义务。因此要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2、法官归纳出的争议焦点:①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是否对被上诉人予以接收。②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是否对被上诉人的档案具有保管义务,如有义务, 造成被上诉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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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是否具有赔偿义务,如果具有赔偿义务,赔偿的金额为多少。此外,上诉人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还追加了一个焦点: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3、双方就争议焦点的陈述举证: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称因被上诉人高社的名字在除名人员的名单,故企业对其无接收义务,对其档案无保管义务,对其档案的丢失亦无赔偿义务,更无从谈起赔偿金额。即使存在过错,也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接着其又就一审的程序问题进行陈述:劳动关系专门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为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先裁后审的模式。劳动仲裁优先,而一审法院并未遵循这一原则,违反了程序。而高社及其代理人也就其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辩驳。4、最后双方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被上诉人高社坚决不同意调解,因此法官宣布休庭,之后宣判。这就是第一个案件的相关情况。

我的观点:

1.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因认定高社在除名人员名单中而称其对高社无接收义务。而高社则称自己之后每月仍交15元钱,其性质在当时与工作无异,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

究竟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何,则需要证据的证明。显然,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并没有在法庭上提交任何高社曾在除名名单的证据,因此,其称对高社无接收义务的请求不能支持。

2.河南九头崖集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若对高社有接收的义务,便有保管档案的义务,即使九头崖公司对高社当时确实没有接收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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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企业变更时对老职工的档案还是应负有保管的义务,城市中,职工档案的影响是十分长远的,其丢失会给丢失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保管职工的档案是当时企业变更时,应负有的注意义务。

3.被上诉人高社十几年来,一直不停为档案奔波无果,工作也没着落,生活上和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折磨,而且无档案给她的后半生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所以7万元的赔偿是合适的。

所以我认为法院应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在这两起案件中,最令我思考的是法院的调解制度。尽管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但是人民法院在调解时还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一个民事案件能不能用调解的方式解除,除了要看有没有调解解决的可能外,更主要的还是要看当事人愿不愿意调解,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居于主持者地位,要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同时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就进行调解。更不能对当事人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并没有真正地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重调解不重判决的思想仍然占重要地位。过多地强调调解,必然会不利于实现对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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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正义与公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得不到维护,必然会不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司法正义与公平。

六、心得体会

实习生活虽然短暂,但感触还是蛮深的。“纸上得来总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短暂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额很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教学活动,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社会实践活动。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生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经历,它是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使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我们的眼界,又增长了我们的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打赢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点都不退让,有时候反而输了日常的理”,在实习中参与了大量的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我了解到现实中很多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种解决问题额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 …… 此处隐藏:15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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