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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老会计人的经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黑龙江国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标题: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黑龙江国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标题: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办理地点:

黑龙江国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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