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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2010年10月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

2010年10月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

2010年10月施行

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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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010年10月施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2010年10月施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 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 …… 此处隐藏:82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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