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 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
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
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 周秀隆 于新胜 刘兴晖 刘建平 马自玫 张焱 杨 敢 李明 胡腾蛟 周桂华 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 电缆类型选择
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 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 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2 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 采区变电所设计
6.2 移动变电站
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 电气设备及保护
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 配电设计。
1.0.3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
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 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 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1.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 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 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 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
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 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 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 或6kV。
2.0.8 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3.0.1 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0.2 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 的规 定选用。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 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S= Kx*∑Pe/COS¢ (3.0.3-1)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 此处隐藏:105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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