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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评析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案例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钢材厂能否实现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评析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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